各园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三年行动,进一步夯实开发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基础,提高重大火灾风险管控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西宁市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2023年6月在开发区各园区范围内组织开展高层建筑火灾风险专项整治行动。现将《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层建筑火灾风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任务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8月17日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层建筑火灾风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刻吸取香港铜锣湾世贸中心“12·15”火灾、河北石家庄众鑫大厦“3·9”火灾、辽宁大连凯旋国际大厦“8·27”火灾等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紧盯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巩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效,根据《西宁市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宁安办〔2022〕48号),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高层建筑火灾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摸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分析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治理消防设施不足或损坏、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及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防火间距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等问题,督促高层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有效落实各方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推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以已建成投入使用的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商住混合体和201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高层建筑为重点,重点整治3大类43项突出风险(附件1)。
专项整治行动做到“五个100%”:一是辖区内高层建筑排查率100%,确保底数清、情况明。二是主体负责落实率100%,建立健全高层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安全管理台账,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三是户籍化管理责任落实率100%,对所有高层建筑“户籍化”管理档案进行复核审查,对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督促单位及时变更消防安全责任制。四是网格化管理责任落实率100%,对所有高层建筑网格化管理档案进行复核审查,确保社区(街区长)、安全经理人、楼长的安全管理职责与实际相符。五是应急预案落实率达100%,对所有高层建筑消防应急预案进行复核审查,相关主体发生变更或预案超过3年未修订的,指导单位及时修订预案;未按规定周期开展预案演练的,督导单位开展演练。
三、时间安排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专项治理时间从即日起至2023年6月,分五个阶段。
(一)部署发动阶段(即日起至8月20日前)。各园区、各企业要认真研判本园区、本单位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高层商住混合体和老旧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现状,结合实际制定印发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召开会议,广泛动员部署,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
(二)排查摸底阶段(8月21日至9月10日)。各园区、各企业要积极联合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对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高层商住混合体和老旧高层建筑开展全面分类摸排,摸清底数,详细登记,建立台账,督促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11日至11月15日)。各园区、各企业要根据摸排情况,按高层建筑类型分类开展整治工作,建立问题隐患清单,挂账整改、照单销号,标本兼治、分类施策。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各园区、各企业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固化经验做法,立足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进一步健全完善火灾防控工作机制,坚决杜绝“治理—反弹—治理”的怪圈出现。
(五)治理工作“回头看”阶段(12月1日至2023 年 6月)。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开展“回头看”检查,防止问题隐患反弹,认真总结固化经验,健全完善高层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水平。
四、整治重点
(一)超高层建筑。检查超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车道是否畅通;避难层(间)是否被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且未完全包裹;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国家规范。
(二)高层公共建筑、高层商住混合体。检查建筑消防设施是否保持完好有效;高层建筑是否擅自改变使用性质;防火分区是否被破坏;建筑内部分商业、办公区域是否存在内装修占用公共区域、破坏原有疏散体系;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商业营业厅的附属库房等与其他部位是否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分隔;建筑内是否违规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燃气场所、部位的燃气管线、燃气用具敷设、安装等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是否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营业面积大于500㎡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是否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三)老旧高层建筑。检查建筑消防设施是否保持完好有效;住宅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占用、堵塞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备用房;管道井是否封堵不到位或缆线管架未封闭;电动自行车是否在室内违规停放充电;业主是否擅自更换原有防火门;防火门、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保持完好有效;公共区域是否存在电气线路绝缘老化、私拉乱接现象。
五、任务措施
(一)全面摸排整治火灾隐患。各园区要明确专项整治组织领导机构和牵头部门,消防、公安、建设、环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对辖区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高层商住混合体和老旧高层建筑全面开展摸排,确保每栋高层建筑全部排查一遍。对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下达法律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已排查出并责令整改但未销案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其按规定期限尽快整改销案;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由消防部门提请管委会挂牌督办;对久拖不改、逾期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采取责令“三停”、临时查封、强制执行、拘留等执法手段,从严从重处罚。
(二)强化常态化消防安全管理。各园区要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对标对表经常性开展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监督检查。消防部门要加强与园区公安、建设、环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联合检查、强化业务指导、强化网格化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要综合运用建议、示范、约谈等方式,为高层建筑责任主体提供便利高效服务,指导其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演练和防火巡查、检查,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大执行执法力度,对在建筑内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在建筑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违规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立案一起、处罚一起。
(三)压实三年行动收官任务。各园区消防部门要认真对标《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项目清单》,对照2021年排查建立的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实行照单销账,综合施策,督促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针对消防设施、外墙保温、防火封堵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园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高层建筑的联合检查力度,推动高层建筑全部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履职承诺制度并张贴公示;每栋高层建筑和每个小区都要建立微型消防站队伍,100%落实高层建筑“楼长”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四)提升单位自主管理水平。各园区要严格落实《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推动高层公共建筑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协议,依法明确各自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要督促高层建筑、老旧高层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要督促各责任主体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原则,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消防管理和人员培训,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高层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要督促业主单位、使用单位与具有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每月至少开展 1 次消防设施维保,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至少进行 1 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五)推进自防自救力量建设。各园区消防部门要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以及对超高层建筑的调研熟悉,定期组织实战演练。要组织高层建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按照《规定》,整合现有资源,落实建设资金,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制度、有检查、有演练、有奖惩的“六有”建设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业务指导,督促其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定期开展防火巡查、灭火演练、消防宣传等工作。要建立健全与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联勤联动联训机制,确保发生火灾能够高效快速处置。要定期指导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紧急拉动测试、实战训练,配齐消防装备器材,加强防火巡查检查,提高初起火灾处置能力。
(六)夯实消防宣传培训基础。各园区要找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9月中旬前集中约谈不放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提示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重点部位和突出风险,明确重要节点的消防安全严管严控要求。要督促高层建筑业主单位、管理单位在9月下旬前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推动高层建筑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应当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要指导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商住混合体建筑在首层显著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按照楼层、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要指导老旧高层建筑小区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园区管委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的统一布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强化工作措施,严密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确保高层建筑安全管理水平有新提升。
(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各园区要将排查整治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组织开展联合检查、集中攻坚,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按照职责分工序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园区消防部门要牵头建立联动协调和会商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机制,切实形成整治合力,有效推进高层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开展。
(三)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各园区管委会要不定期对高层建筑火灾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解决督查发现的问题。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部门要予以通报表扬,树立典型;对组织整治不力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中扯皮推诿、措施不力、督办不到位、未按进度完成任务的,要启动约谈机制。凡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实行“一案四查”(查直接责任、查主体责任、查监管责任、查领导责任)制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广泛宣传,强化教育。各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多种渠道,深入宣传高层建筑火灾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发动群众,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整治的良好社会氛围。对安全风险严重且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要坚决予以曝光。
各园区高层建筑基础信息统计表请于8月22日前上报;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自查情况登记表及“两个清单”请于9月22日前上报。
附件:1.4类重点对象整治情形
2.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自查情况登记表
3.高层建筑基础信息统计表(4张)
4.高层建筑4类重点对象问题隐患清单
5.高层建筑4类重点对象整改责任清单
6.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核查标准
附件1
4类重点对象整治情形
一、共性突出风险
1.同一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2.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3.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违规设置醇基燃料储存装置,且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4.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5.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6.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7.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8.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未采用防火门。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内堆放杂物。
9.户外广告牌、外装饰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建筑高度超过 50 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未采用不燃材料且不易于破拆。
10.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11.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未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并占用和堆放杂物。
12.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少于2名值班人员。
1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随意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发生火灾时无法开启,在现场显著位置未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未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发生火灾时不能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圈占、遮挡消火栓,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14.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未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未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未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
15.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16.屋面、地下室等区域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用房;违规设置群租房。
17.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设施等被擅自拆除或者损坏停用。
18.未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二、201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高层商住混合体、老旧高层住宅突出风险
1.无物业服务企业、无管理单位,消防安全无人管理。
2.公共区域电气线路绝缘老化、私拉乱接现象严重。
3.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不到位,共用疏散楼梯。
4.室内(外)消火栓无水或压力不足。
5.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6.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未保持完好有效。
7.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
8.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
9.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
10.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三、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突出风险
1.电缆井内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
2.违规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3.违规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4.避难层(间)被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5.分区消防供水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6.消防安全管理人不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7.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8.未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9.餐饮场所的经营单位未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未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10.业主、使用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灭火器材以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11.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未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未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
12.未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未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未在首层显著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
13.规模较大或者功能业态复杂,且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有关单位未编制灭火 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各单位或者职能部门未根据场所、功能分区、岗位实际编制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
14.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楼层、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15.超高层建筑未落实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的工作要求。
各地可结合辖区高层建筑火灾风险特点,进一步细化整治重点、拓宽整治范围。
附件2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自查情况登记表
¨超高层建筑 ¨高层公共建筑
¨高层商住混合体 ¨老旧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名称:(物业管理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基本 情况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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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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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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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保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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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数量(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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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情况 |
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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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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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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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商业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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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商业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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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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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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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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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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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外保温材料 (高层建筑适用) |
(1)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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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墙外保温防护层是否破损开裂、脱落,是否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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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 |
(1)是否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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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验维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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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报警、控制、模拟灭火测试等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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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是否严格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会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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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隔设施 |
(1)防火分区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经批准的特殊设计文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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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完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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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是否按规定在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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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商业营业厅的附属库房等与其他部位是否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分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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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设施 |
(1)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是否符合标准。避难层(间)是否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是否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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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是否损坏或构件缺失;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是否符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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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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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燃气管理 |
(1)消防用电负荷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是否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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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安装是否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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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燃气场所、部位的燃气管线、燃气用具敷设、安装等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是否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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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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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火、用电、用气是否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是否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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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井 |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是否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是否达到1.00h、管井检查门是否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是否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是否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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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道井内是否堆放杂物或被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是否破损,日常维护管理是否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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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 |
(1)建筑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是否分别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并逐级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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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取得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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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逐楼层、逐区域、逐级、逐岗位明确重点岗位人员和消防安全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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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是否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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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违规住人及以店代库、超量存放易燃可燃商品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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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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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动车是否违规在室内停放、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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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落实家庭防火“三清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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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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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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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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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救援条件 |
(1)建筑外墙是否违规设置影响逃生、自然排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高层建筑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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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根据需要设置灭火救援窗,有无明显标识。(高层建筑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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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满足火灾扑救要求。(高层建筑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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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微型消防站建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落实管理、训练、值守、联动等工作制度,是否具备及时处置初起火灾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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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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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超高层建筑基础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建筑名称及地址 |
使用性质 |
建筑高度 |
建筑层数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主要消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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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公共建筑基础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建筑名称及地址 |
使用性质 |
建筑高度 |
建筑层数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主要消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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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商住混合体建筑基础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建筑名称及地址 |
建筑高度 |
建筑层数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主要消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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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高层商住混合体建筑是指2010年底建成的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逐栋统计) |
老旧高层建筑基础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建筑名称 |
使用性质 |
建筑层数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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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老旧高层建筑统计范围为2010年前建成交付使用、配套设施较差的高层居民住宅(逐栋统计) |
附件4
高层建筑4类重点对象问题隐患清单
辖 区 |
高层建筑名称 |
高层建筑类别 |
主要问题隐患 (逐条逐行罗列) |
整改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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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高层建筑类别对照4类重点对象进行分类。 |
附件5
高层建筑4类重点对象整改责任清单
辖 区 |
高层建筑名称 |
高层建筑类别 |
主要问题隐患 (逐条逐行罗列) |
整改时限 |
社会单位 整改责任人 |
行业部门 整改责任人 |
消防救援机构整改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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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高层建筑类别对照4类重点对象进行分类。 |
附件6
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核查标准
所在地区: 建筑名称: 核查类别:
核查项目 |
核查内容 |
评分细则 |
扣分说明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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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共 性 指 标 (80分) |
(一) 明确 消防 安全 管理 (7分) |
1.同一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
1.未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统一管理人的,扣2分; 2.未在合同中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的,扣2分; 3.业主未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的,扣2分; 4.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管理职责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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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主、使用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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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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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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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立 消防 制度 档案 (5分) |
5.建立消防安全例会、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用火动火管理、消防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值班人员职责、应急处置程序、设备操作流程等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训练学习、值班备勤、应急处置、联勤联训等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以及重点部位、环节消防管理制度。 |
1.未制定相关制度的,缺1项扣0.5分,2分扣完为止; 2.未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扣1分; 3.档案不能全面反应消防工作基本情况的,扣1分; 4.未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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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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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消防档案内容应当详实,能够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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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聘请专业机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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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防火巡查检查和隐患整改 (4分) |
9.业主、使用人和委托管理单位定期开展消防联合检查,每日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记录。 |
1.未按要求落实防火巡查检查的,扣2分; 2.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未落实整改措施的,每发现1处扣0.5分,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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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使用危险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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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共 性 指 标 (80分) |
(四) 消防 设施 管理 (9分) |
11.确保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及补风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
1.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每发现1处扣0.5分,2分扣完为止; 2.消防设施配电柜、设备用房内管道阀门标识不明确的,扣1分; 3.消防设施控制柜处于手动位置的,扣1分; 4.常开或者常闭状态的阀门,未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的,扣2分; 5.未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档案的,扣1分; 6.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公告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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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消防设施控制柜、消防设备用房内管道阀门等应当标识开、关状态;消防设施控制柜开关处于自动位置;对需要保持常开或者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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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档案,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故障报告、修理和消除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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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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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安全疏散与避难逃生管理 (7分) |
1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常闭或常开防火门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且开/闭正常、组件完整。 |
1.检查发现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每发现1处扣0.2分,2分扣完为止; 2.未设置楼层显示、安全疏散示意图的,扣1分; 3.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每发现1处扣0.2分,2分扣完为止; 4.未设置疏散引导员的,扣2分;已设置但未掌握紧急疏散程序的,每发现1名扣0.5分,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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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平时需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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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疏散楼梯间和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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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在楼层疏散楼梯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楼层显示、安全疏散示意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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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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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各防火分区或楼层设置疏散引导箱、明确疏散引导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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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易燃 易爆 危险 物品 管理 (4分) |
21.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
1.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扣1分; 2.违规设置醇基燃料储存装置的,扣2分; 3.未落实排油烟道检查、清洗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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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建筑内餐饮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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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违规设置醇基燃料储存装置,且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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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重点 部位 管理 (7分) |
24.除为满足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禁止在建筑内设置其他库房。 |
1.在建筑内设置其他库房的,扣1分; 2.擅自改变汽车库性质或增加停车数的,扣1分;汽车坡道上停车、汽车出入口电动起降杆不具备断电自动开启功能的,扣1分; 3.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设备用房的,扣1分; 4.电缆井、管道井防火封堵不严的,扣1分,堆放杂物的扣1分; 5.未每月维护柴油发电机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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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汽车库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增加停车数,汽车坡道上不得停车,汽车出入口电动起降杆具有断电自动开启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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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实行严格管理,并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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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共 性 指 标 (80分) |
(七) 重点 部位 管理 (7分) |
27.建筑内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穿越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管井检查门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防火门;严禁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内堆放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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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柴油发电机定期维护保养,每月至少启动试验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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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消控室 管理 (6分) |
29.消控室实行每日24小时不间断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并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熟知应急处置程序。 |
1.消控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未持证上岗、未掌握设备操作和应急处置程序的,每发现1项扣0.5分,2分扣完为止; 2.火灾报警控制器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扣1分; 3.消控室无消防图纸、消防档案不完整、制度未上墙、未悬挂相关钥匙的,每发现1项扣0.5分,2分扣完为止; 4.未建立与住户(商户)之间双向信息联络沟通机制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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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消控室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等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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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消控室应存放相关消防图纸及完整消防档案,相关制度应上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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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消控室内应配备有关消防设备用房、通道门、消防设施钥匙,并分类标志悬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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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消防控制室与住户(商户)之间应当建立可靠、快捷的双向信息联络沟通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及时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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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用火 用电 管理 (9分) |
34.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
1.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每发现1人扣0.5分,1分扣完为止; 2.未定期开展电器设备、线路检查、维修和更换的,扣1分;未掌握消防电源和非消防电源操作的,扣1分; 3.电气设备、线路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每发现1处扣0.25分,1分扣完为止; 4.动火作业或明火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1分;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的,扣1分; 5.燃气设备、管线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1分; 6.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不符合规范、规定要求的,每发现1处扣0.5分,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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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应安排专业机构或者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管理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换;电工应熟练掌握确保消防电源正常工作的操作和切断非消防电源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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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电气设备采购、安装、维修和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电气取暖设备的配电回路应设置与设备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营业结束后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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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应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消防器材等防范措施,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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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用火 用电 管理 (9分) |
38.严禁吸烟、烧香、使用明火照明,演出放映场所不得明火表演或燃放焰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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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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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建筑内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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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独立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并与高层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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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共 性 指 标 (80分) |
(十) 装饰 装修 管理 (6分) |
42.内部装修施工不得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圈占、遮挡消防设施,不得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得改变疏散门开启方向,不得减少疏散出口数量和宽度。 |
1.装饰装修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要求、圈占遮挡消防设施的,每发现1处扣0.25分,1分扣完为止; 2.施工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扣0.5分; 3.户外广告牌、外装饰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处扣0.5分,1分扣完为止; 4.在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每发现1处扣0.5分,1分扣完为止; 5.未按要求设置外墙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的,扣0.5分; 6.搭建易燃可燃夹芯板房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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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施工单位施工前依法取得相关施工许可,预先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办理相关审批施工手续,并落实现场消防安全管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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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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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严禁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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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采用不燃且易于破拆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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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防火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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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及时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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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屋面、地下室等区域严禁使用易燃可燃夹芯板房搭建临时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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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应急 救援 设施 (4分) |
50.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不得设置停车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并设置提示性警示性标识。 |
1.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灭火救援窗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处扣0.5分,2分扣完为止; 2.未设置明显标识的,每发现1处扣0.25分,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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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建筑外墙上的灭火救援窗应在室内外相应位置设置明显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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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3米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或停放机动车辆,并设置提示性警示性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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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和室外消防设施并设置提示性警示性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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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预案 编制 演练 (2分) |
54.规模较大或者功能业态复杂,且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建筑,有关单位应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各单位或者职能部门应根据场所、功能分区、岗位实际编制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并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
1.未按要求制定总预案、分预案的,每发现1家,扣0.5分,1分扣完为止; 2.未按要求进行演练的,每发现1家,扣0.5分,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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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和分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全要素综合演练;编制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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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消防 组织 管理 (3分) |
56.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
1.未按规定建立消防组织的,扣2分; 2.值守人员数量不足、业务不熟的,每发现1人,扣0.5分,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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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消防组织应保持24小时联络通畅,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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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消防组织应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应急操作、灭火技能训练和人员疏散演练等活动,及时修订完善灭火应急处置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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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应熟悉建筑基本情况、消防设施设置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练掌握消防设施、器材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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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共 性 指 标 (80分) |
(十四) 消防 安全 培训 (3分) |
60.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应当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 |
1.未按要求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的,扣1分; 2.未按要求开展消防培训教育的,扣1分; 3.抽查2个重点岗位人员,不掌握相应知识、技能的,每发现1人,扣0.5分,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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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培训教育;建筑内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门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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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重点岗位人员应掌握与岗位相匹配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基本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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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消防 标志 标识 (4分) |
63.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 |
未按要求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标志标识化管理的,每发现1处,扣0.25分,4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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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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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标识,标明重点部位、场所名称和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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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应设置楼层标识、疏散警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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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应标明“禁止锁闭”、“禁止堵塞”等警示性内容,电梯口应设置火灾时严禁乘坐电梯标识;楼梯间内设置“可通至屋面”的明显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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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存放易燃气体、液体、固体等场所应设置严禁带火种、严禁吸烟等警示性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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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个 性 指 标 (20分) |
(一)、老旧高层商住混合体、老旧高层住宅个性指标(20分) |
1.业主、使用人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
擅自改建筑用途的,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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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
未定期通报消防安全情况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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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民家庭制定火灾疏散逃生计划,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和逃生疏散器材。 |
每栋建筑抽查4户家庭,每发现1家未制定扣0.5分,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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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
未按要求开展疏散演练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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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高层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安全常识。 |
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发现1处,扣0.5分,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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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独立设置疏散楼梯。 |
共用疏散楼梯的,每发现1处,扣0.5分,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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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
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的,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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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有条件的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
未按要求摆放灭火器材的,每发现1处扣0.5分,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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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个 性 指 标 (20分) |
(二)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个性指标 (20分) |
1.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
在商场、公共娱乐场营业期间发现动火施工的,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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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严禁占用高层民用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堆放杂物,禁止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 |
未按要求设置避难层(间)标识的扣1分;锁闭避难层(间)出入口的,扣1分;占用避难层(间)及避难走道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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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未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未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对建筑整体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
未按要求落实防火巡查检查的,每发现1处,扣0.5分,4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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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首层显著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 |
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发现1处,扣0.5分,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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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楼层、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
未设置疏散引导员的,扣2分;设置了但未掌握紧急疏散程序的,每发现1名,扣0.5分,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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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灭火器材以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
未配备相关器材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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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
未按要求开展综合演练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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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决情形 |
1.本年度内发生人员伤亡或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的(纵火除外); 2.本年度内因存在消防安全方面问题被州市级有关单位通报的; 3.核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未整改的; 4.高层建筑内违规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危险物品。 |
凡出现其中任一种情形的,即视该高层建筑为不达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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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表总分100分,每栋高层建筑均需核查“共性指标”,个性指标按照建筑类别分为“老旧高层商住混合体、老旧高层住宅”和“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核查时对应建筑类别进行赋分即可; 2.按考评实际得分分为三个等级:考评实际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示范单位;考评实际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不足90分的为达标单位;考评实际得分不足80分的为不达标单位。 3.核查比例为西宁市老旧高层住宅、老旧高层商住混合体、超高层建筑100%核查,高层公共建筑按照10%的比例核查;海东市老旧高层住宅、老旧高层商住混合体、超高层建筑100%核查,高层公共建筑按照50%的比例核查;其他地区四类重点对象全部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