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20〕12号)总体部署和要求,开发区管委会决定从即日起至8月底在各园区范围内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攻坚行动。现将《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2月12日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攻坚行动方案
为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坚决治理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问题,确保园区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灭火救援行动顺利实施,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应急消〔2019〕334号)、《消防救援局关于组织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知》(应急消〔2019〕335号)要求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20〕12号)总体部署,自即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在开发区各园区范围内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单位主责、群防群治的原则,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夯实火灾防控基础,畅通消防车通道,全面提升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各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将集中攻坚行动作为稳控消防安全形势的有力抓手,加强组织领导、指挥调度和检查督导,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坚持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防范,强化协作配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集中整治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作业的违法行为。
(三)坚持单位主责。各企业、社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青海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组织机构,严格管理制度,加大对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工作的日常巡查检查力度,落实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四)坚持群防群治。加强属地管理,将攻坚行动纳入基层“多网合一”综合网格管理和基层综合执法建设,整合发挥基层力量作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安全治理格局。
三、行动目标
采取标准化标识、全覆盖公告、严执法惩戒、责任化落实、高质量验收、常态化管理等措施,全面推动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攻坚行动,确保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施划到位,可移动障碍物清理到位,违停车辆等违法行为查处到位,着力提升消防车通道管理水平,切实保障灭火救援行动高效有序开展,彻底打通“生命通道”。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攻坚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攻坚行动顺利开展,决定由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各园区管委会组成打通“生命通道”攻坚行动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攻坚行动期间有关事项和重点、难点问题,各园区消防救援大队具体负责攻坚行动的组织实施。
五、行动重点
(一)企业、社会单位、住宅小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应急消〔2019〕334号)要求,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设置警示牌。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上是否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是否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三)消防车通道上违法停放车辆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是否存在长期无人管理、久拖不改的情况。
(四)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是否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
(五)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是否能正常供水,消防水带、水枪、卷盘等设备是否齐全,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储水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报警控制设备、消防水泵、稳压泵和稳压设施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六)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履行消防车通道和住宅小区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管理职责。
六、任务措施
(一)集中发布通告。2月底前,各园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印制《关于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告》,分发给消防救援大队、经发局、公共设施管理局、镇政府、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在各企业、社会单位、居民住宅区的醒目位置广泛进行张贴。
(二)集中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4月底前,督促各企业、社会单位、居民住宅区管理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全部完成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施划工作,每栋高层建筑楼门口全部张贴消防车通道管理通告以及处罚措施。
(三)集中清理消防车通道障碍物。4月底前,督促各企业、社会单位、居民住宅区管理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全部清理完毕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上可移动障碍物。8月底前,企业、社会单位、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上障碍物并全部清理完毕。加强对“三合一”场所〔指将人员住宿场所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一种或多种场所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场所)内,且未进行严格的防火分隔的场所〕、“九小”场所〔指小商店、小学校(含幼儿园、社会培训机构)、小医院(含诊所)、小餐馆、小旅馆、小歌舞厅、小网吧、小美容(含洗浴、足浴)、小生产加工作坊等场所〕、群租房、居民住宅小区的检查力度,重点纠治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问题。
(四)集中整治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攻坚行动期间,由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每月至少开展1次辖区内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违法停放车辆联合突击检查行动,严肃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场摄像拍照取证,对违法车主或驾驶人一盯到底,依法实施警告或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阻碍消防车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罚款或行政拘留处罚。
(五)集中检测维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各园区消防救援大队督促辖区住宅小区管理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对每栋高层住宅室内外消火栓最不利点开展一遍出水检测,检测记录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能够当场整改的问题立即整改。各园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住宅小区管理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对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进行全面检测,检测发现的问题逐项组织落实整改。5月底前,住宅小区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存在的问题应全部整改。
(六)严肃查处消防管理缺失问题。针对消防车通道堵塞占用、住宅小区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供水问题拖延不整改的单位和住宅小区管理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限时督办整改,经多次提醒仍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各园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单位和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管理不到位、住宅小区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供水不正常等问题,坚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顶格处罚。
(七)开展集中宣传教育工作。各园区管委会要以打通“生命通道”为主题,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普及消防车通道使用管理常识,不断深化消防宣传“五进”活动,教育引导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建立落实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良性工作机制。每月公布一批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供水不正常的住宅小区,剖析危害性和危险性,加强警示教育。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园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重要职责,充分认识做好畅通消防通道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强化指挥调度,压实工作责任,全力抓好攻坚行动各项工作落实,切实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问题,打通生命通道。
(二)全面排查整治。各园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对集中攻坚行动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场所、人员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检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形成整治合力。各园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做好集中攻坚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为各部门、各单位顺利开展攻坚行动提供支持和保障,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切实查清隐患、找准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全面排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攻坚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案的全过程监督及管理。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集中攻坚行动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消防通道畅通治理长效机制。
(四)加强信息报送。攻坚行动期间,各园区要及时跟踪掌握攻坚行动开展情况,收集和汇总有关工作情况、数据,于每月30日前报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上报及时。
联系人:胡辉 电话(传真):6103137
电子邮箱:xnkfqhaj@163.com
附件:1、关于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攻坚行动的通告(样稿)
2、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要求
附件1
关于开展打通“生命通道”
集中攻坚行动的通告
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一旦出现占用、堵塞、封闭情况,将严重影响消防车的正常通行,延误灭火救援时机,极易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甚至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了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现就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攻坚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消防车通道集中划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在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
二、明确消防车通道维护管理责任。企业、社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三)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四)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五)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六)值班巡逻人员要定时不定时开展巡查检查;有条件的,可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三、集中组织自查清理消防车通道。企业、社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法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认真开展自查自改,重点清理消防车通道违法停放车辆,违章搭建构筑物或者设置摊位,违法设置铁桩、石墩、水泥墩、限高杆、架空管线等固定障碍物。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村、社区要组织成立管理机构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
四、严格查处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行为。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
附件2
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或者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沿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
1.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
2.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示例附后)。
3.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示例附后);同时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示例附后),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