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疫情防控,积极应对外地员工返岗复工潮,有效防止疫情的输入、传播和蔓延,2020年2月2日,省政府、市防疫指挥部先后发布通告,要求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完善疫情防控体系,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现将《青海省人民政府通告(第7号)》《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坚决压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园区各类企业要严格执行省、市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和各项指令要求,牢固树立疫情防控责任意识和全局观念,切实履行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疫情防控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管理体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一企一策”做好疫情防控组织管理、物资保障、员工防护等各项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在产企业安全稳定运行、在岗职工安全健康防控到位、外出休假职工安全有序返宁、返宁职工安全平稳渡过隔离观察期,以担当务实的精神主动承担起企业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二、全面做好企业职工信息排查工作
各企业要按照园区管委会的安排要求,全面排查掌握休假职工运行轨迹和健康状况信息。要对照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全面梳理在岗职工、在本地休假未外出职工、休假外出职工、已返宁职工、返宁正在隔离职工、观察期满已解除隔离职工信息,建立企业职工疫情排查清单。对在岗职工要做到防护物资配发到位,每天至少检测体温2次,对作业场所、办公场所、生活休息场所要定时消毒,确保在岗职工身体健康。对在本地休假未外出的职工,要详细询问核实休假期间是否与确诊病例或省外来宁回宁人员密切接触,有过密切接触的要掌握其隔离观察的时间、场所、方式,是否解除隔离期。对休假外出的职工,要详细询问掌握其外出时间、流动轨迹、返宁时间或返宁计划、隔离地点、隔离方式、健康状况等信息,特别是对仍在湖北的职工要按省、市规定延长假期,劝导其暂不返宁。对已返宁的职工,由企业登记造册并负责隔离观察管理,安排好隔离期间的生活,做到不出门、不会客、不聚餐,每日早晚自行测量体温两次并做好登记。各企业要每天按时向园区管委会上报企业职工的排查信息,确保各项数据信息准确无误。由于企业排查工作不实不细,上报数据错误,经管委会核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一律不予核准复工复产,如因企业排查工作失误,造成疫情输入、传播等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园区企业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和开复工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克服节后松懈麻痹思想,严格责任落实,狠抓事故防控,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在产企业要继续按照今冬明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部署,持续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坚持隐患整改复查销号闭环管理,确保人、机、物、环各个环节安全稳定运行。停产放假企业开复工前要研究编制《复工复产开车方案》《安全条件确认方案》《安全生产应急方案》,对机械设备、电气线路、消防安全、高危工艺、危化品储存与使用等重点部位、场所、设备、装置开展全面隐患排查,对各类设备设施、动力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检测、检修维保,确保各类安全设施完好、可靠。对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未检测维保设备设施,关键岗位核心人员不能到岗,返岗员工数量达不到生产线人员配置标准的,现场条件达不到安全开车要求,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一律不予核准复工复产。
四、严格复工复产审查管理
开发区管委会对停产企业复工复产、休假职工返岗复工实行审查备案制度。园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前必须按照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强企业节后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宁开管〔2020〕9号)《关于对节后开复工企业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清单化管理的紧急通知》(宁开安委〔2020〕5号)相关规定,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各类措施,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条件确认系列清单(台账),书面申请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审查,经开发区管委会复核确认后,方可复工复产。未经审查核准,擅自复工复产的,责令立即停产停业,全面开展疫情排查和安全条件确认工作。因擅自复工复产造成疫情输入、扩散或安全生产事故的,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及重要疫情防控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的企业,按照省、市工信部门安排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提前复工复产的,应当于2月5日前完善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按照程序办理复工复产审批核准手续。
请各园区管委会迅速将《青海省人民政府通告(第7号)》《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5号)》连同本《通知》一并转发至园区所有企业,并督促企业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青海省人民政府通告(第7号)
2、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5号)
3、企业复工复产审批表
2020年2月3日
附件1
青海省人民政府通告
第7号
春节假期即将结束,各地各部门要有序组织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学校开工开业开学,并做好健康防护,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地区防疫实际确定开业条件,所有来青返青人员,要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和医学观察等措施,确保开工开业开学有序安全。现将我省相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工开业及各级各类学校开学“六不准”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我省启动一级响应期间,省内花鸟鱼虫市场、宠物店、大中型餐饮单位、洗浴中心、公众澡堂、游泳馆、封闭式运动场馆,以及茶艺、酒吧、网吧、影剧院、台球厅、棋牌室、电玩室、KTV等人员聚集的经营场所,一律不准开业。
二、疫情防控人员、经费、物资未落实,内部疫情防控制度方案不完善,员工健康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工。
三、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未明确开学时间之前,不准组织补课、答疑、辅导等各类现场聚集性课堂活动和擅自开课。
四、消防安全、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未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申请验收程序的企业和未按规定采取消毒等防疫措施,以及不具备良好通风条件的地下商场等生产经营场所,一律不准开工开业。
五、员工健康状况、疫情期间行程等基本信息排查登记不全面,未按规定履行人员信息登记报备,以及未开展上岗前疫情防控知识培训的,一律不准开工开业。
六、未按要求对所在企业、单位、经营场所来青返青从业人员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措施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单位,一律不准开工开业开课。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日
附件2
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5号
为切实加强疫情防控,积极应对外地员工返岗复工潮,有效防止疫情的输入、传播和蔓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要求,自觉服从全市疫情防控大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机构,制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管理规定,完善疫情防控体系,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二、严格复产企业审批备案。涉及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城市运行和群众生活保障物资需要复工复产的企业,要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备案,区外企业报市工信局审批备案,并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报开发区管委会或市工信局审批备案后方可复工复产,凡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企业近期一律不准复工复产。
三、严格回宁返宁企业员工的管理。目前仍在湖北的企业员工延长假期,暂不返宁。凡已经从省外地区返宁的企业员工,由企业负责做好返宁员工的信息统计和隔离观察工作,并及时向所在园区管委会和市工信局报备。复工复产后,从省外其他地区返宁的、近期与湖北回宁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企业员工,必须排查其在假期期间流动轨迹信息,由企业登记造册,并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时间从返宁次日0时至第15日0时,在隔离期间要做到不出门、不会客、不聚餐,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每日早晚自行测量体温两次,由企业做好登记。若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症状,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和市工信局报告,并立即到就近的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症状未痊愈的,一律不得返岗。
四、严格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管理。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重要管理岗位、关键技术岗位等核心人员不能及时返岗到岗,难以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返岗员工数量不能满足生产线人员配置标准的,不能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五、严格组织防疫消毒和门禁检查。企业应当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企业内部疫情防控措施,保障防疫物资储备,定时对厂区内车间、办公区、食堂等公共场所和人员聚焦场所进行消毒防疫对在岗员工进行每日2次体温检测。要加强门禁管理,对进厂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出入车辆及门禁周边进行消毒防疫,并详细做好人员、车辆出入信息登记。
六、严格组织对员工的宣传引导。企业开工期间和复工复产前,要以班组为单位进行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向每名职工发放疫情防控告知卡,切实提高全体员工的防范意识和参与群防群控的自觉性。
七、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市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第一时间把上级部署要求传达到各类企业,督促企业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企业复工复产条件审查,对申报资料与现场核查不相符,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一律不得核准备案。
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2日
附件3
企业复工复产审批表
企业名称 |
|
||||||
停工停产日期 |
年 月 日 |
计划开复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在册职工人数 |
|
计划返岗 职工人数 |
|
||||
疫情 防控 措施 审查 确认 |
序号 |
审核内容 |
园区主管部门 现场审查情况 |
开发区主管部门 现场复查意见 |
|||
1 |
建立疫情防控组织机构 |
|
|
||||
2 |
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
|
|
||||
3 |
制定疫情防控工作制度 |
|
|
||||
4 |
拟返岗职工疫情防控排查情况 |
|
|
||||
5 |
关键岗位核心人员到岗情况 |
|
|
||||
6 |
防疫物资储备及发放情况 |
|
|
||||
7 |
建立突发情况应急预案 |
|
|
||||
审查负责人签字 |
|
|
|||||
安全 生产 条件 确认 |
序号 |
审核内容 |
园区主管部门 现场审查情况 |
开发区主管部门 现场复查意见 |
|||
1 |
开车方案 |
|
|
||||
2 |
隐患排查治理 |
|
|
||||
3 |
设备设施维保 |
|
|
||||
4 |
开车安全条件确认 |
|
|
||||
审查负责人签字 |
|
|
|||||
园区管委会 审查意见 |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开发区管委会 审查意见 |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