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领导干部 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和《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园区党委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园区党委、管委会,开发区机关各部门: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和《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园区党委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管委会委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宁经济技术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2019年11月1日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

 

       为加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各园区党委、管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党政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凝聚、导向、激励、评价作用,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促进开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青海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西宁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西宁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职责清单。

       一、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一)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和管委会主任的安全生产职责

       遵照执行《西宁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

      (二)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批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把安全生产纳入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议事日程。

       3.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工委、管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4.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5.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6.领导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

       7.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及时修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

       8.在接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三)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

       2.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3.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积极支持相关业务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4.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落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联合执法、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

       3.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各园区党委、管委会和开投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4.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5.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作出部署、组织救援;接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

       6.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五)园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

       2.对本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把安全生产纳入园区党委、管委会及其成员的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3.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管委会理论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4.加强园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本园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信息报告和公开、责任追究等具体工作。根据授权或者委托,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园区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7.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明确本辖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筹做好规划选址和企业布局,组织开展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的评估,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8.领导本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9.组织完善本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二、开发区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一)党工委工作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园区党委、管委会和机关各部门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3.依法对各园区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4.把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干部培训教育内容,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5.依法指导或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安全生产领域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

       2.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日程并组织实施。

       3.将安全生产作为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宣传工作总体计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指导建立开发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组织、指导新闻中心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宣传阵地作用,广泛宣传国家、省、市和开发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开发区安全生产公开事项,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5.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三)发展改革和经济协作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工业、贸易、信息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健全完善并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

       2.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和目标任务,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研究和解决业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问题,组织实施加强工业、贸易、信息化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措施。

       3.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工业、贸易、信息化等领域相关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统筹推进工业、贸易、信息化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4.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开发区相关产业政策,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中严格执行产业准入政策,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提高区域性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5.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及装备,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推动“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6.定期组织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工业、贸易、信息化等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7.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管委会统一安排,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参与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四)规划建设和社会事务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规划建设和社会事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健全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和目标任务,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研究和解决业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问题,组织制定并实施加强规划建设和社会事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措施。

       3.统筹推进规划建设和社会事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园区及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4.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规划建设和社会事务领域相关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开展规划建设和社会事务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6.定期组织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各方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7.在接到建设和社会事务相关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管委会统一安排,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参与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五)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和目标任务;起草安全生产规章、标准草案和政策,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园区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各园区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目标任务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4.承担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对企业落实风险防控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5.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参与事故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6.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会同园区及有关部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7.承担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安委会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三、严格安全生产激励和惩处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将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情况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情况纳入各园区党委、管委会和部门年度考核及领导干部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次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成效显著的党政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将严格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对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指令、意见执行不力,安全生产方面长期存在非法违法行为、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隐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园区党委、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从立项、设计、审批、发证、监管等环节进行责任倒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从重追究责任。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各园区党委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

工作职责规定

 

       为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部门监管、社会公众监督、企业主体自律”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青海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西宁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园区党委、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省市派驻开发区、园区的有关单位),乐家湾镇党委、政府及园区管理的村、社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园区党委、管委会对本管辖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开发区及各园区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及派驻单位依据本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开发区及各园区党群组织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建立健全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组织体系,定期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4.建立健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系统、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查处和取缔管辖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5.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强化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

       6.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及时报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组织、参与、配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做好各类次生、衍生事故灾害的防范工作。

       7.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开发区党工委安全生产责任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工委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2.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工委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3.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4.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工委理论学习和干部培训教育内容,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着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5.保证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纳入园区和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6.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选拔任用思想过硬、作风扎实、能力突出、严于律己的领导干部到安全生产工作岗位任职。

       7.支持纪工委及派驻园区纪检组监督安全生产工作,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和“事前问责”工作。

       8. 统筹协调党工部、群团工作组等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9.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巡查和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园区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责任

       1. 把安全生产纳入管委会重点工作和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安排部署防范重特大事故等工作。

       2.组织制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

       3.严格国家及省、市安全生产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4.领导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5.将安全生产四项约束性指标纳入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考核体系,并对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负责。

        6.健全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包含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体系。

        7.督促、指导各园区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8.督促、支持各园区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9.组织各园区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10.组织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安全生产方面的非法违法行为,指导督促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11.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12.承担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园区党委、管委会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园区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党委会议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安排部署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在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2.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3.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

       4.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和干部培训内容。

       5.结合园区实际,提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级党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6.保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纳入各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党纪责任。

        7.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选拔任用思想过硬、作风扎实、能力突出、严于律己的领导干部到安全生产工作岗位任职。

       8.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组织园区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各级基层党组织、群团组织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着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9.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巡查和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责任

       1.把安全生产纳入管委会重点工作和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2.组织制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

       3.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和措施,保证“专家查隐患、企业抓落实、政府严督查”、安全生产“三进”、“反三违”、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等重点工作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4.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园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5.领导本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6.将安全生产四项约束性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体系,并对本辖区内落实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负责。

       7.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管委会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安排部署防范重特大事故等工作。

       8.健全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包含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体系。

       9.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10.组织各有关部门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11.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依托企事业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充实监管力量。

       13.依照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并督促落实处理意见。

       14.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15.承担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责任

       第九条 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责任

       1.研究部署、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2.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督促检查各园区党委、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

       5.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履行好职责,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责任

       1.在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督导和落实好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

       2.研究提出安全生产政策和措施的建议。

       3.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4.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5.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6.督促、检查园区党委、管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7.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8.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

       9.承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五、开发区机关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党工委工作部安全生产责任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园区、部门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目标,将其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并与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2.在考察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在推荐、评选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3.把安全生产教育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把后备干部、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晋升领导职务干部作为培训重点,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依法对各园区党委、管委会、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5.负责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纪行为、违纪案件,落实安全生产“事前问责”。

       6.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

       7.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干部队伍建设,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选优配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

       8.指导群团工作组以及园区工会工作委员会对园区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劳动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9.指导群团工作组以及园区工会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劳动安全权利,履行劳动安全义务。

       10.指导群团工作组以及园区工会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监督和隐患排查,督促企业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第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

       1.将安全生产作为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宣传工作总体计划,充分发挥开发区门户网站宣传阵地作用,广泛宣传国家、省、市和开发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开发区安全生产公开事项,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2.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和经济协作处安全生产责任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并指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工业、信息化、商贸服务业、成品油、再生资源等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信息化、商贸服务业、成品油、再生资源等领域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相关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上提高相关行业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3.严把招商引资项目准入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生产诚信体系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4.支持工业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设备和应急产业推广应用。

       5.严格重点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布局调整,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进行强制性淘汰。

       6.负责本部门或省、市政府授权组织的项目推介会、展销会、交易会等会展的安全管理工作。

       7.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负责执行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8.指导成品油经营网点的监督管理,会同省、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9.配合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10.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规划建设和社会事务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

       1.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建筑工程玻璃幕墙安装等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指导园区规划建设部门在编制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时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管道发展安全等相衔接,加强规划环节的安全把关。指导园区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将管道建设选线方案纳入规划管理。

       3.指导园区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开展市政公用行业(包括市政道路桥梁、地下管廊、区域性集中供热、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园区规划建设部门组织开展城镇燃气经营场所安全检查,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4.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园区规划建设部门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和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

       5.组织园区规划建设部门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指导园区规划建设部门编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预案修订,督促建筑施工单位作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应急预案管理职责。

       7.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安全生产相关规章、政策草案,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3.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园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承担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分类和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7.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8.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综合管理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9.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10.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

       11.承担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12.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乐家湾镇党委、政府及村、社区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乐家湾镇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规定,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日常工作,一同研究、一同部署,制定、实施本辖区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

  2.研究解决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实施。

       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和舆论引导。

       4.加强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监管条件。

       5.组织、协调辖区执法机构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带领辖区单位和群众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七条 乐家湾镇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和工作要求;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

        2.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事前问责”,落实班子成员及相关机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所属部门按照“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全面落实好安全生产职责。

       3.建立健全辖区内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构建镇、村(社区)、企业、辖区单位及公共场所安全监管网络体系,保障工作落实。

       4.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定期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基础台账。

       5.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制止违法行为。

       6.协助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法定职责及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的行政执法权限履行监督执法职责;负责农村自建房、小食品、小加工、小市场以及餐饮、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及时排查、报告和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7.编制和完善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督促、指导辖区村(社区)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参与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8.承担法律法规和园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十八条 村(社区)安全生产责任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知识。

   2.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对本村、本社区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日常巡查,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基础台账,及时上报有关安全生产信息。

        3.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予以劝导和制止,并及时向镇政府或者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报告。

       七、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完善运行机制

       1.充分发挥本级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本级本部门按照主要职责,确定具体工作事项、责任部门以及与其他部门的职责边界,保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无缝对接和有效运行。

       2.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会议、事故隐患排查、警示约谈、人事任用、通报、事故调查、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宣传教育、资金保障等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界定、行为规范和工作标准,构建规范的责任体系和长效机制。

       3.推进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等监管体系建设和运用,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全方位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科技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条 强化考核考察

       1.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工委和管委会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2.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园区党委和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巡查,并延伸巡查部门、单位及重点企业,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3.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在相关考核中的权重,加大对考核结果的研究运用,将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4.在对园区党委、管委会和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园区党委、管委会和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5.在考察部门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同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并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同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凡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第二十一条 表彰奖励

       1.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或者记功、嘉奖。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1.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1)履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清单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九条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2)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3)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4)工作中弄虚作假,欺瞒上级的。

      (5)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6)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2.对存在上列应当问责情形的责任人员,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纪工委依法调查处置。

       3.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在相关规定时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4.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从重追究责任。

       5.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6.执行安全生产尽职免责制度。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清单、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7.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8.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9.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各园区党委、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附则

       1.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2.各园区党委、管委会参照本规定进一步细化本园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清单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