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排部署,深刻汲取无锡市锡山区小吃店10.13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开展好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西宁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了《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标对表检查表》和《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告知书》,现印发给你们,并对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作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治理范围在市安委会办公室《通知》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园区企业、单位食堂等就餐场所。
二、园区企业、单位食堂等就餐场所专项整治工作职责分工:园区企业食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环安分局负责;其他社会单位食堂由规划建设局会同城市管理局、消防等部门负责。
三、《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标对表检查表》同时适用于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企业、单位自查自改。
四、请各园区安委会办公室总协调,各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及时将《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告知书》印发至餐饮场所经营业主,提高餐饮行业就业人员燃气安全意识。
联系人:胡辉,电话(传真):6103137,信息报送邮箱:xnkfqhaj@163.com
附件: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标对表检查表
2019年10月17日
附件: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对标对表检查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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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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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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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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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种类 |
□管道 □ 瓶装 □ 两者都使用 |
钢瓶数量 |
50kg 个;15kg 个 10kg 个;5kg 个 |
专项治理具体内容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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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是否达到以下要求 |
1.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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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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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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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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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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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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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缴费或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瓶装液化石油气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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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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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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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严禁在同一房间使用煤炉等其他明火(如煤火炉、小锅炉、土暖气灶等),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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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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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治理具体内容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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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是否达到以下要求 |
12.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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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年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年限为3年,到期应该立即更换并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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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该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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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设计、敷设应符合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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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等易爆气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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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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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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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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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检查表同时适用于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和餐饮场所经营单位自查自改。
2.不符合本表1-2项的,应当依法取缔;不符合3-14项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责令停业整改。
检查人员(签名): 餐饮场所负责人(签名):
检查日期:
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告知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是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本单位建立并落实燃气设施管理及燃气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保证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二、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知识。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要落实专人对营业区域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要进行安全巡查,并做好记录。
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用气场所、燃气储存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四、严禁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建设、使用燃气瓶组气化站。
五、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钢瓶供应多台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固定用气设备。
七、钢瓶与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橡胶软管中间应没有接口且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的,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八、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供应的液化石油气,并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严禁向无燃气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购置液化石油气。严禁从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车直接向气瓶灌装,严禁瓶对瓶直接倒气。
(二)不得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风不良的场所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在就餐区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或者使用燃气直接加热食品。
(三)不得将液化石油气瓶组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放置钢瓶和使用燃气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室内不应同时使用管道燃气和瓶装液化石油气。
(四)定期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和密封圈并留存记录,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年。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当定期检验,15公斤及以下的钢瓶,自制造日期起,每4年检验一次;50公斤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重新进行检验。钢瓶使用超过年限的(钢瓶钢印标志上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年、月),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报废处理。
(五)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公斤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公斤时,气瓶间应当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