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
现将《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8日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
(2018-2020年)
为进一步强化开发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青海省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2018-2020》和《西宁市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2018-2020》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忠实践行“两个绝对”,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一优两高”战略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坚决打好重金属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开发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一步提升,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与2013年相比下降10%;甘河工业园区建成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控体系,突发涉重金属污染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东川工业园区配合完成杨沟湾铬污染场地风险管控工程,进一步推进原中星化工铬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和风险管控项目;不发生重大及以上涉重金属环境污染事件。
(三)工作重点。主要防控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为铅(Pb)、镉(Cd)、铬(Cr)、汞(Hg)和类金属砷(As)共5类;主要防控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等)、电镀行业;以甘河工业园区为重点,优先削减铅、镉污染物排放量;甘河、东川工业园强化群众反映强烈的重金属污染区域的环境监管。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各园区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的通知》(青环发〔2018〕266号)要求,充分利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及污染源普查等相关重点污染源信息,组织全面排查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依法加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实现重金属污染减排目标。
(二)分解落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指标。各园区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将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明确相应的减排措施和工程并监督实施。减排措施和工程主要包括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提升改造、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行特别排放限值等。要将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与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工作有效衔接起来,确保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和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
(三)严格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各园区要统筹考虑所有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原则上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坚决淘汰铅锌冶炼行业的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四)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各园区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环发〔2018〕270号)要求,聚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污染源排查,建立污染源整治清单。按照“一企一策、一源一策”的原则制定整治方案,深入开展污染源整治并实行清单销号管理,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污染源整治工作。
(五)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认真落实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督促涉重金属企业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和分行业指南,开展自行监测,包括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依法向社会公开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各园区内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新建项目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结合园区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对现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逐步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六)实施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技术改造。加大铅锌和铜冶炼行业工艺提升改造力度,重点包括对铅冶炼企业富氧熔炼-鼓风炉还原工艺(SKS工艺)实施鼓风炉设备改造,对铜冶炼企业实施转炉吹炼工艺提升改造。组织相关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企业开展用汞强度减半行动,实施低汞触媒全替代,2020年底前实现用汞强度减半目标。
(七)强化涉重金属污染源头治理。各园区要加强铅锌、铜矿冶炼和多金属矿矿料运输及堆存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治理。组织开展涉重金属“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加强铜、锌湿法冶炼行业浸出渣、堆浸渣等废物渣场的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的“三防”管理措施及要求。
(八)严格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执法监管。园区环安分局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园区内所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等设施开展监督检查。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污染物,涉嫌犯罪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未得到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一律实施挂牌督办。对包庇、纵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不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园区要高度重视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落实任务指标,压实工作责任,制定可行措施,确保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削减控制等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协同推进确保任务完成。各园区按照本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完善保障措施,并于12月底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送开发区环安局。
(三)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园区涉重金属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涉重金属治理力度,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责任。
(四)落实评估、考核要求。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是评估、考核各园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2019年起将按年度评估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2020年将进行终期考核。
(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园区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园区涉重金属污染防控调度工作,公开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相关信息,重点行业企业按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及环境质量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相关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