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开发区机关各部门,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天诚担保有限公司: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开发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27日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
(试行)
为建立完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奖惩工作机制,强化以点对点“以奖代补”方式推进企业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青安委〔2016〕9号)等政策规定,结合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强化点对点“以奖代补”方式推进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完善跨部门、跨领域的褒扬激励与惩戒约束协同联合机制,营造“守法经营处处受益、违法活动事事受限”的企业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1.褒奖先进,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以奖代补”方式和联合激励措施,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先进单位及个人予以褒扬激励;充分运用事前问责方式和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予以惩戒约束,强化对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褒扬激励和惩戒约束力度。
2.部门联动,协同奖惩。通过对企业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评价,建立联合激励与惩戒信息共享机制,对“红名单”企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对“黑名单”企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倒逼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奖惩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对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等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和惩处。
三、奖惩条件认定
(一)“黑红名单”评价标准
各园区环保分局、环安分局分别按照本实施办法确定的《企业环境保护黑红名单评价标准》(附件一)和《企业安全生产黑红名单评价标准》(附件二),每年度对园区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价,分别提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黑红名单”建议,报请园区管委会审查核准、园区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开发区党工委备案后,公开发布园区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黑红名单”,园区党委、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分别实施褒扬激励与联合惩戒措施。
依据《企业环境保护黑红名单评价标准》(附件一)和《企业安全生产黑红名单评价标准》(附件二),对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评价得分80分(含本数)以上的,分别列入环境保护或安全生产“红名单”,给予褒扬激励;综合评价得分60分(不含本数)以下的,分别列入环境保护或安全生产“黑名单”,给予联合惩戒;综合评价得分60分(含本数)以上、80分以下(不含本数)的,不列入“黑红名单”,园区管委会应当采取警示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提升环境保护或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以奖代补”资金奖励评价条件
1.纳入环境保护“红名单”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列入“以奖代补”资金奖励评选名单:
(1)实施污染防治技术改造项目及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项目实施后污染排放达到预期防治目标的;
(2)实施国家及省、市、开发区、园区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项目的;
(3)实施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示范及推广运用项目的;
(4)以循环经济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实施资源循环利用技改项目或承担园区循环化改造工程关键补链项目的;
(5)积极主导或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以标准引领企业生态环保、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
(6)经省市有关部门认定,企业各项经济指标、经营水平和单位产品能耗、水耗、物耗以及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2.纳入安全生产“红名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以奖代补”资金奖励评选名单:
(1)实施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等安全风险管控项目的;
(2)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安全生产基础管理项目的;
(3)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事故防治技术研究、试点示范工程建设等项目,在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方面取得实效的;
(4)积极研发、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实施在线监控、自动控制、紧急停车、连锁装置等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
(5)自主组织专家指导检查本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扎实推进安全生产进车间、进班组、进岗位和“反三违”工作,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的;
(6)积极主导或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以标准引领企业安全发展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
(7)积极承办国家或省、市、开发区、园区各级安全生产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应急救援演练等大型活动,在提高全员事故防范能力、安全操作技能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
(8)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项目的。
四、褒扬奖励措施
(一)环境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奖励措施
1.对实施污染防治技术改造项目及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项目在评价年度内已建成运行且达到预期污染防治目标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5%的“以奖代补”资金奖励。
2.对实施国家及省、市、开发区、园区确定的重点污染防治、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项目,项目在评价年度内已建成运行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5%的“以奖代补”资金奖励。
3.对实施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改造项目或承担园区循环化改造工程关键补链项目,项目在评价年度内已建成运行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5%的“以奖代补”资金奖励,并优先给予项目贴息贷款支持。
4.对实施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运用项目,项目在评价年度内已建成运行且对园区污染防治起到示范作用,具有可复制推广前景的,给予项目主要负责人2万元资金奖励,给予项目研发团队10万元资金奖励。
5.对主导生态环保、绿色低碳发展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且由相关标准管理部门或机构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
6.对参与生态环保、绿色低碳发展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且由相关标准管理部门或机构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单位10万元、5万元、2万元资金奖励。
7.对符合本项第1条、第2条、第3条规定,给予“以奖代补”资金奖励的,计算项目实际投资额时应当扣除国家及省、市划拨的专项资金。获得奖励的单位及个人累计奖励资金总额超过所在园区当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减去已支出部分的余额的,以实际余额数按比例分配。
(二)安全生产“以奖代补”资金奖励措施
1.对积极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生产现状评价、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风险管控项目,项目在评价年度内已建成运行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10%的“以奖代补”资金奖励。
2.对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安全生产基础管理项目,项目在评价年度内已建成运行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10%的“以奖代补”资金奖励。
3.对实施在线监控、自动控制、紧急停车、连锁装置等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5%的“以奖代补”资金奖励。
4.对承担或主动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项目建设的,优先给予项目贴息贷款支持。
5.对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事故防治技术研究、试点示范工程建设等项目的,给予项目主要负责人2万元资金奖励,给予项目研发团队10万元资金奖励。
6.对主导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且由相关部门、机构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
7.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且由相关部门、机构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单位10万元、5万元、2万元资金奖励。
8.对积极承办开发区、园区布置的安全生产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应急救援演练等大型活动的,给予承办单位1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奖励。
9.对符合本项第1条、第2条、第3条规定,给予“以奖代补”资金奖励的,计算项目实际投资额时应当扣除国家及省、市划拨的专项资金。获得奖励的单位及个人累计奖励资金总额超过所在园区当年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减去已支出部分的余额的,以实际余额数按比例分配。
(三)联合激励措施
对纳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红名单”的企业,开发区及园区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采取下列措施给予激励和支持。
1.项目审批服务
(1)建立“一对一”审批服务通道,对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前期工作给予跟踪服务,及时协调企业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积极协调上级审批部门给予优先办理。
(2)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申报调剂使用排污总量指标。
(3)项目稽查中,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实施部门:各园区管委会、经科局、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分局
2.土地使用和管理
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土地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实施部门:各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局
3.财政资金支持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予以优先安排。
实施部门:各园区管委会、财政局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优先申报中央及省、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支持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2)优先推荐各级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参与其他各类评优评先活动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出具意见时,给予支持。
(3)在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安全现状评价、隐患治理等工作中,优先提供专家技术指导和服务。
实施部门:开发区环安局,各园区环安分局
5.环境保护监管
(1)优先申报中央及省、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支持开展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等。
(2)优先推荐各级环保评优评先;参与其他各类评优评先活动需要环保部门出具意见时,给予支持。
(3)在企业开展环境评价等工作中,优先提供专家技术指导和服务。
实施部门:开发区环安局,各园区环保分局(环安分局)
6.税收服务和管理
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办理涉税事项。
实施部门:各园区税务部门
7.金融服务
优先提供阶段性持股、控股或担保服务;积极推荐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实施部门:开发区经发处,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天诚担保有限公司,各园区管委会、经科局,各园区开发建设公司
8.生产要素支持
优先推荐享受电价、天然气等要素价格优惠政策。
实施部门:各园区管委会、经科局
五、惩戒约束措施
对于纳入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开发区及园区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采取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服务
1.依法暂停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
实施部门:各园区经科局、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局
2.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用地。
实施部门:各园区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局
3.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实施部门:各园区财政局
4.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出具相关申报意见。
实施部门:开发区环安局,各园区环安分局
5.严格控制排污总量指标
实施部门:开发区环安局,各园区环保分局(环安分局)
6.建议上级行政许可部门限制排污许可。
实施部门:开发区环安局,各园区环保分局(环安分局)
7.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拒绝提供融资及担保服务。
实施部门: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天诚担保有限公司,各园区财政局,各园区开发建设公司
(二)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1.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或者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实施部门:各园区管委会、财政局
2.对于享受电价、天然气价格优惠的企业,通报水、电、天然气暂缓执行优惠政策。
实施部门:各园区管委会、经科局
3.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 36 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实施部门:各园区税务部门
4.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实施部门:各园区税务部门
(三)在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
1.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上级党委、政府及其他部门、社会组织开展评优评先活动时,不予推荐。
实施部门:开发区各部门,各园区党委、管委会及各部门
2.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不予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不推荐评优表彰。
实施部门:开发区各部门,各园区党委、管委会
3.不推荐、不授予文明单位、诚信单位等各类荣誉称号;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推荐参与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
实施部门:开发区各部门,各园区党委、管委会及各部门
(四)其他惩戒措施
1.各行业监管部门将纳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黑名单”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提高督查、检查、巡查的频次,加大常态化暗查暗访力度,不定期开展抽查。
实施部门:开发区各部门,园区各部门
2.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领域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上限处罚,并跟踪督导落实整改措施。
实施部门:开发区环安局,园区环安分局、环保分局
3.将纳入“黑名单”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予以公开曝光,并通报各相关部门。
实施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六、奖惩程序
(一)信息采集
各园区环安分局、环保分局分别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惩范围,于每年12月底前对园区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分,采集符合褒扬激励条件和惩戒约束条件的企业信息,呈报园区管委会审核。
(二)考核评价
各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红黑名单”考核机构,对园区环保分局、环安分局分别呈报的符合褒扬激励条件和惩戒约束条件的企业信息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提出纳入“红黑名单”企业和给予“以奖代补”资金奖励的企业名单建议,报园区党委会议研究审定。
(三)名单确定
各园区党委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审定纳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红黑名单”企业和给予“以奖代补”资金奖励的企业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受理“黑名单”企业申诉申辩。公示范围应当包括园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园区范围内相关企业,公示期不少于5天。
(四)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红黑名单”和给予“以奖代补”资金奖励的企业名单每年度考评一次,名单确定后,以园区党委名义报开发区党工委备案后,各园区管委会以政府网站及相关信息发布平台公布信息,并以园区党委、管委会名义向开发区机关各部门、园区各部门、各派驻单位、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天诚担保有限公司、各园区开发建设公司以及相关金融服务机构、电力、天然气供应单位发布联合褒扬激励和惩戒约束通报。
(五)奖惩实施
开发区机关各部门、园区党委、管委会及各部门、各派驻单位、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天诚担保有限公司、各园区开发建设公司接到园区党委、管委会关于联合褒扬激励和惩戒约束通报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褒扬激励措施和惩戒约束措施分别实施奖惩措施。
(六)监督检查
园区党委、管委会关于联合褒扬激励和惩戒约束通报下达后,园区党委、管委会应当及时组成督导督查组,对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奖惩措施进行督导督查,确保各项奖惩措施落实到位,让先进企业处处受益,切实得到实惠;让失信企业事事受到限制,倒逼失信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七、奖励资金来源及管理
各园区管委会按照《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西宁市安全生产办法》、《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分别设立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以奖代补”资金等相关工作经费支出。
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来源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年度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国家及省市政府拨付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构成。
各园区管委会按照《青海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青海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来源、规模、使用范围、使用条件和使用程序等规定,严格按照《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附件一
企业环境保护黑红名单评价标准
序号 |
指标 |
评价内容 |
评分细则 |
得分 |
|
---|---|---|---|---|---|
1 |
污染防治指标 |
国控、省控、市控等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5分) |
全年日均值超标率不高于5% |
-2分 |
|
全年日均值超标率高于5%、不高于10% |
-3分 |
|
|||
全年日均值超标率高于10%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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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控设备未按要求建设并通过验收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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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达标情况(10分) |
国、省控企业监督性监测结果为超标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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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污染源自行监测及信息发布情况(5分) |
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布率未达到80%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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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监测方案不规范,信息发布内容不完整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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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5分) |
每季度开展1次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1个季度未通过扣1分,全年未通过扣5分 |
-1分/次 |
|
|
5 |
总量控制(10分) |
企业排放总量不符合许可量要求 |
-10分 |
|
|
6 |
危险废物安全 利用处置(5分) |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达标低于100% |
-5分 |
|
|
7 |
固体废物利用处置 (5分) |
利用处置率80%(含)-90% |
-1分 |
|
|
利用处置率60%(含)-80% |
-3分 |
|
|||
利用处置率低于60%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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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环境保护管理指标环境管理 类指标 |
缴纳环保税情况(5分) |
无故迟缴或不足额缴纳环保税 |
-5分 |
|
9 |
排污申报情况(5分) |
未按时上报总量控制月报表 |
-0.5分/次 |
|
|
未按时限完成年度排污申报工作 |
-2分 |
|
|||
无排污许可证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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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及建设项目验收(5分)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
-2分 |
|
|
建设项目未执行环保“三同时” 制度,环保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 |
-3分 |
|
|||
11 |
环保机构、人员、制度 (5分) |
没有专管或兼管的环保机构 |
-1分 |
|
|
没有专职或兼职环保人员 |
-1分 |
|
|||
没有满足企业环境管理需要的相应制度,如环保岗位责任制度、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环保信用报告制度、环保档案管理制度等 |
-0.5分/项 |
|
|||
没有应急预案和防范突发事件措施,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
-1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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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清洁生产(5分) |
没有按照国家环保部(环发(2010﹞54号)文件要求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
-5分 |
|
|
13 |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5分) |
未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规定 |
-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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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社会影响类指标 |
突发环境事件(10分) |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
-2分/次 |
|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
-5分/次 |
|
|||
15 |
群众投诉(5分) |
经环保部门查实,确因环境污染造成群众投诉(来访投诉、来信投诉、电话投诉、网络投诉) |
-1分/项问题 |
|
|
16 |
行政处罚(10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扣减分值外,不论综合评价得分,均不得列入“红名单”管理) |
因环境违法事件受到行政处罚的 |
-10分 |
|
|
有违法事件,被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5分/次 |
|
|||
限期治理任务未能按期完成 |
-2分/次 |
|
|||
被环保部挂牌督办 |
-5分/次 |
|
|||
被省环保厅挂牌督办 |
-3分/次 |
|
|||
被市环保局挂牌督办 |
-2分/次 |
|
|||
17 |
加分指标 |
加分项 |
实施污染防治技术改造项目及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项目实施后污染排放达到预期防治目标 |
+3分/项 |
|
实施国家及省、市、开发区、园区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项目 |
+5分/项 |
|
|||
实施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示范及推广运用项目 |
+3分/项 |
|
|||
以循环经济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实施资源循环利用技改项目或承担园区循环化改造工程关键补链项目 |
+5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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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主导或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以标准引领企业生态环保、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
+3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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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认定,企业各项经济指标、经营水平和单位产品能耗、水耗、物耗以及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以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文件为依据) |
+5分/项 |
|
|||
18 |
一票否决指标 |
一票否决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管理)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
一票否决 |
|
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重污染天气拒不执行省、市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停产、限产等响应指令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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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
||||
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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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考评基准分值为100分。综合评价得分80分以上,纳入“红名单”, 各园区、各部门予以褒扬激励。
2、综合评价得分60-80分的,由园区管委会采取警告、约谈等方式,督促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3、综合评价得分60分以下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在开发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各园区、各部门予以联合惩戒。
附件二
企业安全生产黑红名单评价标准
序号 |
指标 |
评价内容 |
评分细则 |
得分 |
1 |
安全 生产 标准化 (10) |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情况 |
a)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得10分。 |
|
2 |
信息 公开 及承诺 (10分) |
(1)企业设固定告知栏,公开安全生产告知信息及管理情况。(5分) |
a)有固定宣传栏,得2分;临时宣传栏或简易宣传窗口,得1分; b)公开信息及管理情况,得0-3分。 |
|
(2)向社会及企业员工公开承诺信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由主要负责人每年向企业员工报告承诺履行情况。(5分) |
a)向社会及企业员工公开承诺,得2分; b)视履诺情况,得0-3分; c)未向社会及员工公开承诺,不得分。 |
|
||
3 |
安全 文化 (10分) |
(1)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氛围浓厚,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安全文化。(5分) |
a)有企业特色、员工喜爱的安全文化产品,得1-2分; b)在车间墙壁、上班通道、班组活动场所等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和温馨提示,得1-2分; c)参与“安康杯”竞赛,得1分。 |
|
(2)有专门安全文化宣传阵地,并对法律法规、制度、安全常识等定期进行宣传教育。(5分) |
a)利用内部宣传平台定期播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常识、事故警示、榜样事迹和实践经验,得0-3分; b)设立安全文化廊、安全角、黑板报、安全橱窗栏(可利用固定宣传栏)、企业报刊杂志安全专题等员工文化阵地,得0-2分。 |
|
||
(3)定期落实宣传教育。(10分) |
a)厂级每月度不少于一次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活动或群众性安全活动,得0-2分; b)车间级每周不少于一次安全培训教育活动,得0-3分; c) 班组级坚持班前手指口述等安全交底教育、班后点检总结的,得0-5分。 |
|
||
4 |
隐患 排查 治理 (25分) |
(1)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分) |
a)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得0-2分; b)制度符合本单位实际,得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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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邀请专家自主开展“专家查隐患”工作。(10分) |
a)邀请专家开展 “专家查隐患”工作,视企业所属行业安全风险因素,一次得2-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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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自报工作。(10分) |
a)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得0-2分; b)遇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上报,得0-1分; c)隐患排查、复查销号记录台帐规范、完善,得0-2分。 |
|
||
序号 |
指标 |
评价内容 |
评分细则 |
得分 |
5 |
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 (25分) |
(1)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三进”活动。(8分) |
a)组织安全生产“三进”工作,按照从业人员全员参与程度评价,得0-2分/次。 b) 组织安全生产“三进”工作,按照风险辨识、风险告知、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纠正“三违”行为等工作开展深度、广度评价,得0-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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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 “反三违”活动。(8分) |
a)按照从业人员参与程度进行评价,得0-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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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分) |
a)与所有从业人员签定符合岗位实际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有效落实,得0-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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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员工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知晓度、参与度。抽取一定比例的不同岗位员工,采用考试测评方式评分。(5分) |
a)知晓度:考评企业员工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岗位安全生产知识的知晓情况,得0-2分; b)参与度:考评企业员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制度、岗位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得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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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扣分 指标 (20分) |
扣分项:具有本项a、b、c情况之一的,除扣减相应分值外,不论综合评价得分,均不得纳入“红名单”管理;综合得分低于60分,纳入“黑名单”管理。 |
a)因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受到警告、约谈等事前问责的,每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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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每一项违法行为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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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每一起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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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列入“黑名单”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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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加分 指标 |
加分项 |
A)与所有从业人员签定符合岗位实际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有效落实,加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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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当年实施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等安全风险管控项目的,加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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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事故防治技术研究、试点示范工程建设等项目,在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方面取得实效的,加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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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积极研发、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当年实施在线监控、自动控制、紧急停车、连锁装置等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加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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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积极主导或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以标准引领企业安全发展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加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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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积极承办国家或省、市、开发区、园区各级安全生产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应急救援演练等大型活动,在提高全员事故防范能力、安全操作技能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加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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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当年实施并建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项目的,加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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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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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考评基准分值为100分。综合评价得分80分以上,纳入“红名单”, 各园区、各部门予以褒扬激励。
2、综合评价得分60-80分的,由园区管委会采取警告、约谈等方式,督促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综合评价得分60分以下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在开发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各园区、各部门予以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