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机关各部门:
现将进一步规范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省级及相当 职务的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局)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厅(局)以下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厅(局)级以上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乘坐火车,从晚8时到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含12小时),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应参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请参照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青财行字〔2016〕666号)。
请各部门接到此通知后,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办理出差手续。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