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工信局、财政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加快实施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六大工程”,聚力打造盐湖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新材料、有色冶金、大数据五大重点产业集群,发挥省级专项资金示范引领作用,持续优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根据我省有关助企惠企政策措施确定的支持重点,结合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现制定2024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和重点
(一)项目支持范围
青海省内符合国家划型标准,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及区域发展规划要求,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优质中小企业;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关窗口服务平台;省内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新和质量、创业、人才以及培训、投融资、市场开拓、管理咨询等公益性服务的示范机构;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
(二)支持重点和方式
1“专精特新”能力提升项目
采取后补助方式重点培育扶持省内盐湖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新材料、有色冶金、大数据等重点产业集群中积极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展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项目;为省内行业龙头企业协作配套,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改造升级项目;为对接省内外市场需求,在省内或省外实施建设标准化仓储设施的项目。申报项目须手续完备合规,2023年内建成投产,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年度,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含)。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文件及工程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建设期与投入凭证发票等必须相符)。每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2.生产要素补贴项目
重点对入驻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孵化园),租赁园区(孵化园)标准厂房,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按其2023年支付厂房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租赁的附属办公用房租金不予补助)。对中小工业企业因经营需要,在省内及省外租赁仓储设施的,按照其2023年度租赁成本及运营情况给予一定比例后补助支持。对工业领域上下游产业链中发挥延链、补链等重要作用的中小企业以及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优质中小企业,其2023年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运输费用(不含铁路运输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以上3项内容最多可同时申请其中2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数字化赋能项目
重点支持有服务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的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评估等服务,以及中小工业企业为提升数字化水平,应用新一代技术,实施的具有“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等特征的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技术改造、软件应用等项目,申报项目须手续完备合规,2023年内建成投产,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年度,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下,按不高于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贴。
4.技术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对2023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达到3%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开展研发中心建设、生产设备升级改造(自主研发)、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开展产学研合作以及创新人才培养等单项创新活动项目的工业中小企业,按照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后补助。
5.先进技术引进项目
对省内中小工业企业2023年度引进国际、国内先进技术和采购使用符合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列示的重大装备产品,按照不超过技术引进、设备购置等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后补助。
6.质量、品牌、标准化建设项目
对2023年度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及国内先进标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工业中小企业,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2023年度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省内工业中小企业,给予不高于50万元一次性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规相关要求,2023年度开展或参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的;开展或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的;开展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的相关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贷款贴息项目
重点支持产品销路广、市场前景好、产值增长快,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显著,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工业企业减轻融资负担。对企业2022年以来新增的单笔5000万元(含)以内的商业银行贷款2023年度内产生的贷款利息,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给予适当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过其他财政资金贷款贴息政策的企业不予支持。
8.服务业务奖补项目
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主要支持纳入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服务平台(枢纽平台、窗口平台、产业集群窗口平台)和经认定的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提升平台、基地对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围绕产业配套能力和数字化赋能等主题开展的提升改造类建设项目,以及为完善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经市(州)工信部门批准并报省工信厅备案新建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照建设项目投资额予以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服务业务奖补项目主要支持为省内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服务、融资服务、创业服务、人才与培训服务、技术创新与质量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开拓服务、法律咨询服务,并纳入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服务平台(枢纽平台、窗口平台、产业集群窗口平台)和经认定的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及开展公益性服务占比较高的其他机构。根据各机构2023年度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50户)、服务业务支出(不少于30万)、公益性服务占比(不少于20%)、服务队伍建设(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客户满意度(高于90%)等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每个服务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9.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项目
重点支持省内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增强融资担保能力,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水平和积极性,扩大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对2023年度主要面向省内中小企业提供的单笔在500万元以下、且担保费率在2%以内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降费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奖励类项目
对上年度培育新增规上工业企业(不包含已退库再次入库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对被新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不高于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的,再给予不高于3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再给予不高于5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参加“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并获得名次的项目按照获奖等次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
对新认定为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该类奖励项目无须申报,以相关部门认定文件或证明文件为准,给予奖励。
二、项目申报特别说明
按照重点支持项目类别,各申报单位在“专精特新”能力提升项目、数字化赋能项目、技术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先进技术引进项目、贷款贴息项目、服务业务奖补项目、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项目7个类别中只能申报其中一类,不得重复申报。生产要素补贴项目以及质量、品牌、标准化建设项目可与其它类别同时申报。申报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享受资金支持,未享受过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优先支持。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财政有关补助标准执行。
被列入“信用中国(青海)”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中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以及欠缴省级各类政府性投资基金本金及其收益的企业及相关机构不得申报。
三、申报程序及其他事项
(一)项目申报条件和资料要求。各类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和申报资料要求详见本通知相关附件。
(二)项目申报程序和时间。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公开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逐级做好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筛选和汇总上报工作。本次申报工作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申报单位在“青海省中小企业服务应用系统(http://shenbao.smeqh.cn/)”注册登录后,点击进入“项目申报”页面进行申报,已注册的企业无需再注册,直接登录开始申报即可,上传的各类资料均需扫描为PDF格式。申报企业和单位需同时按照申报文件规定的资料要求将材料打印装订成册报送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推荐文件后一式两份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本次项目的申报截止期为2024年2月29日。各地区工信、财政部门在首次上报的基础上,可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和“成熟一批、入库一批”的原则,每季度末补充报送后补助(除生产要素补贴)项目,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根据预算执行情况适时给予支持。各类专项申报的具体条件和申报资料要求详见本通知相关附件。
(三)项目审核和上报。各市州工信部门、财政部门要引导企业做好线上填报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线上审核工作,并于2024年2月1日前填写《项目审核人员信息回执表》反馈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发展局、省财政厅工信商贸处。各级项目审核部门,可登录青海省中小企业服务应用系统首页,下载《青海省中小企业服务应用系统(项目申报)项目审核人员操作手册》根据手册提示进行项目审核,账号及密码将另行下发。
(四)其他要求。各市州工信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及时汇总上报。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各窗口平台要积极搭建政府与企业高效便捷沟通的桥梁,积极主动配合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汇总工作。各市州工信部门须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网址:www.qhcredit.gov.cn)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信用记录核查,并填写信用记录查询情况表(附件12),汇总后一并报送。申报企业及单位必须填写《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13)会同申报资料同时上报。
(五)申报提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不会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代理项目申报工作,也不提供任何涉及项目申请、评审、验收等类型的有偿辅导,建议各项目申报单位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申报工作。
四、联系方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发展局
联系电话:0971-6150716
省财政厅工信商贸处
联系电话:0971-3660193
线上申报系统咨询电话 0971-6308940
附件1
2024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二、《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三、《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
四、《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发〔2019〕13号)
五、《青海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青工信中〔2023〕9号)
六、《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
七、《关于印发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
附件2
“专精特新”能力提升项目申报条件和资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一)省内符合国家划型标准、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
(二)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三)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
(四)项目实施能够有效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申报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主要产品及市场优势、申请补助项目实施运行状况、职工人数情况、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2023年第四季度纳税申报表;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等。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实施技术改造和创新能力提升项目需出具相关项目验收报告、批复或者项目工程竣工报告(复印件);购置设备提高装备水平项目仅需提交设备购置合同及发票(附设备清单)。
(四)项目实施地点土地手续,或土地(厂房)租用合同。
(五)需环保审查的项目需出具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其它与项目相关的证明。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证照;存续企业上年度完税凭据(复印件);项目建设实地照片等。
(七)与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证书,或有效期内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购买先进适用技术证明等,吸纳就业的残疾人证书。
(八) 对上述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原件)。
(九)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附件3
生产要素补贴项目申报条件和资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一)省内符合国家划型标准,工业领域上下游产业链中发挥延链、补链等重要作用的中小企业以及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优质中小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省内外租赁标准化仓储设施的中小微工业企业。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
二、申报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及章程、职工人数、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2023年第四季度纳税申报表、产业链中发挥作用情况等说明;
(二)标准化厂房(仓储设施)租赁合同、2023年度租金付款凭证(复印件);2023年度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运输费用(不含铁路运输费用)付款凭证;吸纳就业的残疾人证书;
(三)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公章);
(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附件4
数字化赋能项目申报条件和资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一)为省内工业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评估、信息化应用服务等业务的各类服务平台、机构;省内通过数字化改造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工业中小企业;
(二)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三)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
二、申报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主要产品及市场优势、申请补助项目实施运行状况、职工人数情况、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2023年第四季度纳税申报表;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等。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实施数字化服务项目需出具相关项目验收报告、批复或者项目竣工报告(复印件),自动化生产设备技术改造、软件应用等项目需提交设备、软件购置合同及发票(附设备清单);
(四)其它与项目相关的证明。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证照;存续企业上年度完税凭据(复印件);项目建设实地照片等;
(五)与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证书,或有效期内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购买先进适用技术证明等,吸纳就业的残疾人证书;
(六) 对上述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原件);
(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附件5
技术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申报条件和资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一)省内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
二、申报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及主要成效;
(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开展创新活动相关文件、图片、合同协议、媒体报道等辅证资料,吸纳就业的残疾人证书;
(四)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2023年第四季度纳税申报表;
(五)开展创新活动支出凭证(清单、除专家费以外的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
(六)对上述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原件);
(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附件6
先进技术引进项目申报条件和资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一)省内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
二、申报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技术引进情况);
(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2023年第四季度纳税申报表;
(四)引进国际、国内先进技术以及符合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列示的装备产品合同及相关票据;
(五)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技术查新相关资料;
(六)属于特殊行业的,必须同时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吸纳就业的残疾人证书;
(七)申报资料真实性申明。
(八)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附件7
质量、品牌、标准化建设项目申报条件和资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一)省内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四)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
二、申报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2023年第四季度纳税申报表;
(四)2023年度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关资料、证书;2023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相关资料、文件;2023年度开展或参与制定(修订)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国家(国际)标准的相关文件、期刊、行业标准文本等辅证材料;吸纳就业的残疾人证书;
(五)申报资料真实性申明;
(六)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附件8
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条件和资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一)省内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
(二)贷款额度在5000万元以内,2023年度产生利息支出的商业银行贷款。
二、申报资料
(一)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报告;
(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2023年第四季度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
(四)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出具的贷款凭证(或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和付息凭据复印件,吸纳就业的残疾人证书;
(五)对上述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公章);
(六)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附件9
服务业务奖补项目申报资格条件和资料要求
一、 项目申报条件
(一)经为省内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服务、融资服务、创业服务、人才与培训服务、技术创新与质量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开拓服务、法律咨询服务,并纳入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服务平台(枢纽平台、窗口平台、产业集群窗口平台)和经认定的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及开展公益性服务占比较高的其他机构;
(二)机构从事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业务开展平稳,业绩突出。
二、申报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近两年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服务费用支出情况及取得的主要成绩;
(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各类服务协议,开展服务活动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四)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吸纳就业的残疾人证书;
(五)经市(州)工信部门批准并报省工信厅备案新建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投入凭证资料、运营业绩;机构服务中小企业业务数量、服务支出凭据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服务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列明公益性服务数量、支出);
(六)开展服务业务客户满意度测评表(不少于20户);
(七)对上述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原件);
(八)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附件10
融资担保降费奖补项目申报资格条件和资料要求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的担保机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成立经营1年以上,符合融资担保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两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二)有完善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全面的报送企业财务信息资料;
(三)按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四)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管理中有规范的项目评审和风险控制运行机制,保前调查、保后跟踪措施完善,反担保措施积极、有效。
二、申报资料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降费奖补)项目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担保业务明细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导出的相关业务数据信息;
(五)担保机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含担保余额变动表)和附注;专项列明在规定期间内新增贷款担保业务额,其中为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额及其占比;单笔担保额度分别在100万元(含)、300万元(含)、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以下及1000万元以上的业务笔数和担保额;平均贷款担保费率;代偿率;收取客户保证金平均比例;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等;
(六)担保机构2023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原件);
(七)对上述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