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在主题教育中开展湟水流域水质综合整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在主题教育中开展湟水流域水质综合整治攻坚战行动方案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实施意见》(青发〔2023〕11号),为切实改善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打好水质综合整治攻坚战,持续提升流域断面水环境质量,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保持青海全国唯一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率100%省份成绩”的要求,实现6月30日前湟水全流域国控断面水质达到三类及以上的目标,至2023年底全面巩固、稳定达标。
二、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湟水流域生活、工业、农业污染,推进重点污水收集处理项目建设,排查整治河湖“四乱”及黑臭水体。
三、工作机制
成立湟水流域水质综合整治攻坚战指挥部,副省长何录春任指挥长,省政府副秘书长李宏绪、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吴志城、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汤宛峰任副指挥长,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吴志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指挥部全面组织领导湟水流域水质综合整治攻坚战,统筹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工作目标、行动方向和主要事项。指挥部实行一月一调度,适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听取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安排部署相关工作。指挥部对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评奖惩,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选人用人建议。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做好湟水流域水质综合整治攻坚战谋划研究、上传下达、督促指导、考核评估等工作。对照《方案》,明确各地区、各相关部门任务清单,实行挂图作战,逐条逐项靶向对标施治。对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地区开展一周一调度和适时督导检查,及时将调度及检查情况报送指挥部,形成有组织、有方式、有频次、有氛围、有实效的工作机制。
四、整治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青海省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机构职能,从实施源头管控、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沿河污染整治三方面着手,开展湟水流域水质综合整治攻坚战。
(一)实施源头管控。
1.强化涉水企业排污治理。7月底前,全面排查湟水流域涉水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对市政排水管网纳管企业、单位逐一排查污水来源、排放量及污染因子,确保达标入网。严禁企业内部私设暗管偷排至市政排水管网或河道,8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
责任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强化工业污水处理设施排污治理。7月底前,全面排查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严禁非法溢流偷排,确保工业园区、企业安装的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正常,稳定达标排放。8月中旬前,梳理工业聚集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标升级任务清单,并督促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3.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治理。7月底前,开展一次湟水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大排查大治理,沿湟水流域县级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需达一级A排放标准,严禁未经处理的污水溢流直排入河。
责任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强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治理。6月底前,全面摸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底数,形成详细台帐。对停运和未正常运行的设施进行技术论证,7月中旬,提出解决方案。对未建立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的,因地制宜,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公共供水设施和供排水管网建设,8月底前形成项目清单,陆续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政府,省生态环境厅。
5.强化化肥农药污染治理。7月中旬前,对农用地的化肥农药使用情况和化肥农药包装物综合回收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广使用有机肥、农家肥,在科学范围内,将化肥农药使用量降至最低。
责任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
6.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6月底前,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三防”(防雨、防渗、防溢流)堆粪棚和尿液(污水)收集池等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对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的一律限期整治,限期整治仍不合格的按照《国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执行,10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持续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责任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政府,省农业农村厅。
7.强化屠宰污染治理。7月底前,对湟水流域屠宰场定点屠宰许可执行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摸清沿线屠宰场排污去向,建立详细台帐和问题清单。对未建有血液废液收集处理设施的一律责令整改;对未达到处理标准的一律限期整治,限期整治仍不达标的依法报请政府关停,9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
责任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
8.强化“小散乱污”企业排污治理。7月中旬前,对小作坊、小加工厂、小饮食店以及废品收购站等污水处理排放情况开展“地毯式”排查,查清数量规模、业主、行业、类别等情况。对污水直排的企业,一律依法查处;对有化粪池的,建立网格化清单,进行严格监管,全部实施拉运处理,严禁外排;对有污水处理设施,但超标排放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停,8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
责任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9.强化耗水较大服务行业排污治理。7月底前,对洗车行等耗水较大服务业排水情况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建立网格化清单。对未取得行政许可的,责令8月底前办理相关手续;对排入雨水管网的,督促其纳入污水管网或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直排的企业一律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10.加快推进西宁市应急调蓄处理工程。6000吨应急污水调蓄工程务于6月底前建成投运,2万吨应急污水调蓄工程务于9月底前建成投运,10万吨应急污水处理设施务于12月底前建成投运。
责任单位:西宁市政府。
11.加快推进西宁市污水处理工程。第五污水处理厂扩能项目、第七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务于年内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西宁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2.加快推进西宁市、海东市地下管网排查整治。8月30日前,完成县级以上地区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做好地下管网普查及隐患排查工作。
责任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政府。
13.加快推进排水管网建设改造。6月底前,全面梳理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区域污水收集空白区;7月中旬前,建立新建管网和雨污合流、混错接、老旧破损管网改造的项目清单。10月底前,按照轻重缓急逐步补齐排水管网短板。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配套管网。
责任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开展沿河污染整治。
14.溯源分析水质。根据流域水质中氨氮、总磷、高锰酸盐等指数波动情况,6月中旬前完成污染因子来源和排放量分析研判,结合水环境容量,提出精准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为保持断面水质稳定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15.整治入河排污口。加快湟水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8月底前完成90%整治任务。7月中旬前,以完成整治销号的排污口为重点,开展一次回头看,确保已整治排污口问题不反弹。借助公众和媒体力量,防止非法新增排污口,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16.排查整治黑臭水体。6月底前,全面开展县级以上地区黑臭水体及返黑返臭水体排查;7月30日前,对排查出的黑臭水体逐一科学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限期完成整改。
责任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7.清查河道“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乱堆垃圾等"四乱"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发现一处、清理一处,并将清理整治重点向中小河流、农村河湖延伸,推动河湖面貌持续改善。
责任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政府,省水利厅。
18.保障生态流量。适时启动生态调水,强化水电站生态基流保障监管,严格生态流量管控,发挥生态流量监测预警工作机制,确保湟水民和控制断面日均流量不小于8立方米每秒,保障率90%以上。
责任单位: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政府,省水利厅。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湟水流域水质综合整治攻坚战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实现青海“三个最大”省情定位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保护三江源、守护"中华水塔"的重大使命和政治责任,主动认领工作任务,牢牢守住“流域水质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底线要求,确保完成水质提升目标任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方案》各项具体任务的组织实施由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属地原则和职能分工抓好落实,各地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省级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个人社会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难点,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任务清单、制定管用措施,推动流域治理工作全面落实。
(三)严明工作纪律。指挥部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发现—整治—回头看”闭环管理。对治污治乱领导不力或成效不好、工程治理效率不高的地区和部门,严格按照“一次督办约谈、二次通报批评、三次形成处理意见”的机制,对其主要负责人及河湖长进行严肃追责,并建议人事组织部门不予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
(四)加大整治投入。各地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足额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维经费和人工工资。坚持引大联强,采取EOD、BOT等模式或政府付费购买服务,引进央企、国企等社会资本参与流域治理工作。
(五)加强处罚力度。各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排污行为,要采取上限处罚、按日计罚等形式,形成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行为的高压态势。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责令整改、停产整顿,直至关停取缔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发挥媒体监督。发挥媒体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对湟水流域污染治理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及时曝光被通报批评和约谈的负面典型。宣传正面典型,示范引领全社会积极参与流域治理保护工作,全面营造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七)做好信息报送。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湟水流域水质综合整治工作,按照《方案》进一步深入研究,详细梳理挂图作战清单,逐条细化任务,层层压实责任,抽调精干力量,狠抓工作落实。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实行工作进展周报告制度,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于每周四18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挂图作战清单和工作落实情况。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