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国有公司: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7次委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所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引导和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行为,优化融资管理流程,适应国资监管向管资本转型的新要求,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依法落实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的相关要求,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直接进行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统称“直属公司”),及直属公司所属的各级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国有企业为正常经营需要,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债券、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各种方式和渠道筹措资金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经开发区管委会确认的国有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五条 企业融资活动应当遵行以下原则:
(一)适度性原则。根据资金需求情况,结合自身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合理安排融资规模。
(二)低成本原则。认真分析资金来源途径,选择最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融资方式。
(三)高效率原则。把握资金需求时间,做到适时取得资金支持,避免造成融入资金闲置。
(四)期限匹配原则。融资期限要与投资项目现金流相匹配,避免以短期融资用于长期投资或以中长期融资用于流动资金。
(五)合法性原则。企业融资资金来源和筹集方式要合法合规,法律手续要完备。
第二章 主体责任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青海高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规定审查重大融资事项。直属公司对其各级子公司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规定审查重大融资事项。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对直属公司及各级子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
(一)审批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和资金需求编制的年度融资计划。
(二)监督检查企业融资方案,控制融资总体规模,规范融资风险预警机制,严控企业债务风险。
(三)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融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业融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融资决策、实施、评价等。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和直属公司对所属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的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直属公司党委会对本公司融资计划及融资项目进行前置性研究讨论,董事会对融资计划及融资项目进行审议。公司董事独立把关并行使表决权,最终形成董事会决议。各级决策机构对融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二)明确权责关系。全面发挥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开发区管委会和直属公司作为出资人监管权。国有企业承担融资决策责任和风险,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职责。
(三)实行分级管理。直属公司应加强对其所属各级子公司融资活动的全面管理,对融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四)加强风险管控。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应当坚持审慎原则,以国有资产安全为首要任务,切实全面提高企业经营风险意识,提高融资风险防控能力。
第九条 国有企业是融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和资金需求,编制和执行年度融资计划。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融资活动。加强债务风险防范意识,做好融资分析评估,防范债务风险。
(三)重视融资项目可行性分析,对资金需求、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资金使用计划、还本付息能力及其他潜在风险等方面做详尽的分析,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
(四)按规定报告融资管理制度、融资计划及执行、融资项目评价等情况,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有企业融资应依法依规、规模适度、成本合理、风险可控。国有企业要提高经营意识,研判宏观环境,加强投入产出管理和可行性分析,正确处理企业发展和有效降低资产负债率的关系。
第十一条 向国有参股企业委派的代表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有关决策、核准文件后,方可出席董事会(或股东会),并按批复意见在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三章 融资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直属公司建立健全融资管理制度体系,督促直属公司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融资计划,监督检查企业融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各直属公司指导其各级子公司建立健全融资管理制度体系,督促各级子公司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融资计划,监督检查企业融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融资管理制度,明确决策程序,企业融资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融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融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职责;
(三)融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职责;
(四)融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融资风险防控制度;
(六)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
(七)对所属企业融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的年度融资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1.融资项目基本情况(融资方式与主体、额度、成本、年限、还款来源及方式、融资用途等);
2.融资必要性;
3.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年度财务分析与预测;
5.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6.国有企业决策机构(党委会和董事会)决策文件;
7.开发区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下列融资行为除包含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融资用于偿还到期债务的,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1.原融资情况(额度、到期期限、用途等);
2.成本对比分析。
(二)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1.资金具体用途及必要性;
2.潜在收益分析;
3.成本分析。
(三)融资用于新建项目、续建项目的,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
2.项目背景及必要性;
3.项目资金构成及来源;
4.项目预期收益分析;
5.项目风险及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于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下年度融资计划。直属公司融资管理制度、年度融资计划经直属公司决策机构(党委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审核,报开发区管委会审议。各级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年度融资计划应经本级决策机构(党委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直属公司审议,并报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备案。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合理确定融资方式,严格控制综合融资成本,保持企业资产负债率稳健可控。融资偿还资金来源应闭合,能够覆盖债务本息。融资合同中应明确按项目进度需要融资放款,减少资金闲置。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按照开发区管委会审议通过的年度融资计划,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有序开展融资活动。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允许对年度融资计划进行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重新履行程序。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承担的政府融资项目,依据政府决策意见及相关部门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执行。
第四章 融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计划管理,审慎融资,摸清潜在风险源,确保债务风险可测可控。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是融资风险防控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融资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将融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建立偿债计划季报制度,各国有企业于每年3月5日、6月5日、9月5日和12月5日前报送下季度到期债务、偿还资金落实情况、存在的风险及拟采取的防控措施。偿债计划报送程序与年度融资计划相同。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通过增加项目投资收益、盘活存量资产、存量结余资金和土地增值收益等方式,落实偿债资金,积极偿还到期债务。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对国有企业融资计划和偿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解决和纠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融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融资信息的国有企业,开发区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直属公司依据本办法对其所属各级子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重新履行融资决策程序,并由国有企业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开发区管委会:
(一)对融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融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第二十八条 企业融资事项出现以下行为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报审或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擅自决定重大融资事项的;
(三)通过漏报、瞒报、“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核准(审批)的;
(四)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五)因融资事项涉及的合同实施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容错、尽职免责机制。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观上出于公心、勤勉尽责、主动作为,客观上由于缺乏经验以及不可抗力或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一定损失或负面影响的行为、失误,可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园区管委会所属的各级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针对主业为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开展授权放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