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机关各部门,直属国有公司: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聘任产业顾问实施意见》已经3月15日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16日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聘任产业顾问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产业顾问在决策咨询、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项目建设、引资引智、宣传推介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培育壮大主导产业,拓展招商引资信息渠道,推动开发区经济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意见。
一、聘任对象范围
围绕开发区锂电、光伏、有色化工、复合材料和生物医药产业,各聘请1名产业顾问,主要对象为: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
(三)国内外及本地知名专家学者和企业家;
(四)开发区主导产业相关科研技术领域的权威专家、领军人物;
(五)其他有突出影响力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聘任条件
(一)熟悉所在行业领域最新科研动态、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热心推动所在行业、领域产业发展;
(二)热心推动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
(三)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较强社会活动能力;
(四)拥有广泛的社会资源和丰富的信息渠道;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能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三、工作职责
(一)围绕开发区产业发展重大问题,为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出谋划策,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二)围绕开发区锂电、光伏、有色化工、复合材料和生物医药等主导产业,为产业发展、交流合作、科技创新、项目建设、引资引智、宣传推介等提供支持和服务;
(三)每年提供不少于2期关于行业发展、技术装备水平、市场前景预期等方面的信息分析报告;
(四)每年为开发区干部职工进行经济形势、产业发展等专题培训不少于1次;
(五)利用自身资源和行业内影响,积极介绍和组织客商来开发区考察、洽谈项目;
(六)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本人及其团队来开发区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搭建创新平台载体。
四、聘任期限
开发区产业顾问实行聘任制,由开发区管委会颁发聘任书,2年一聘。聘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未续聘的,聘用关系自动解除。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顾问工作的,应主动辞去顾问职务,或由开发区管委会解除聘任关系。
五、聘任程序
由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向开发区综合办公室推荐人选,经综合办公室与机关相关部门评议,并征得本人同意后,逐级呈报开发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开发区管委会委务会研究决定。聘任后,由开发区管委会颁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产业顾问聘任证书》。
六、聘任期间待遇
获聘为开发区产业顾问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照10万元/年·人标准支付顾问费。
(二)对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开发区管委会或企业给予的报酬或奖励。
(三)根据项目或课题约定,获取相应工作经费及薪酬。
(四)产业顾问及其团队在开发区建立工作基地、设立公司〔院士(专家)工作站〕可享受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五)应邀来开发区开展专题讲座、决策咨询等活动时,由开发区提供食宿、交通、场地等便利条件。
(六)按协商规定享受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七、保障措施
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和各园区管委会要加强联动,共同做好产业顾问聘任服务管理工作。
(一)开发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负责产业顾问的聘任管理、培训对接、服务保障、考核等工作。
(二)开发区党工委工作部负责做好产业顾问的背景核查、人员评审等工作。
(三)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和经济协作处负责汇总整理顾问的咨询建议,按季度呈报开发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每年12 月中旬前,负责将产业顾问年度工作内容、解决问题及效果、合作进展、专项经费使用等情况汇总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后报管委会。
(四)各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与产业顾问的日常沟通、对接合作和顾问费保障等工作,做好产业顾问在园区期间的必要工作生活保障,以及与顾问合作开展产学研攻关及成果转化、共建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工作;做好顾问咨询建议的采纳和落实工作,及时向顾问反馈采纳和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