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各直属公司单位: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 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委务会议事规则》《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专题会议事规则》已经开发区党工委2022年第 2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 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2.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委务会议事规则》
3.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专题会议事规则》
中共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中共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2022年3月4日
附件1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
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以下简称:开发区党工委)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运行程序,规范开发区党工委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行为,促进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机构改革和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
2.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工作任务计划、方案、实施意见等,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3.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4.开发区党的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作风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5.开发区及各园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措施、重要政策,以及各项业务工作的工作思路、规划及重要举措等。
6.重要工作制度、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7.开发区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调整,开发区内部机构设置、调整、职能职责的确定,直属国有公司的成立、合并、撤销和职能职责的确定。
8.开发区及各园区招商引资、土地征用、搬迁安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9.各园区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审核,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开发区机关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10.开发区重大公共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重大上访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11.各园区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12.开发区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
13.重要会议和重大经贸活动的筹备。
14.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5.其他需要提交集体讨论决策的事关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对开发区处级干部(直属国有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推荐,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调整。
2.对开发区及各园区公务员(事业人员)交流、轮岗、调动的审定。
3.对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国有公司副职管理人员的聘用,对开发区机关工作人员的招考(聘)。
4.开发区人才引进、使用政策的确定。
5.推荐申报开发区级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机关人员晋职晋级和绩效工资使用管理。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处理、免职等。
7.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策的人事事宜。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列入国家、省、市年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家一段时期内政策性重点建设项目。
2.拟建总投资规模5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类项目。
3.设立年可实现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商贸流通项目。
4.使用园区(直属国有公司)财政资金(包括中央及省市级预算内资金、政府专项债、贷款贴息等国有资金)总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类(道路交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等)、社会民生类(土地出让、征地拆迁、人员安置、生态修复及治理、教育、文化体育、商贸、旅游、安全等)项目。
5.使用园区(直属国有公司)财政资金1000万元以上盘活资产(含兼并重组)类项目。
6.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类项目。
7.其他应由开发区党工委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
1.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设立基金等2亿元以上融资类事项,其他须出具股东会(开发区管委会)决议的融资类事项。
2.对外投资、参股、担保、拆借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事项。
3.各园区、直属国有公司100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支出使用事项(列财政预算审批后的资金除外)。
4.开发区1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事项。
5.其他应由开发区党工委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决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进行决策。
(二)科学决策。坚持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实际,符合园区企业和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三)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强化决策前的沟通及决策之后的衔接,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高效决策。完善决策规则,提高决策效率,做到适时提请、及时决定、迅速落实。
三、决策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充分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或网上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按照有关规定需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等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民主协商的,应事先履行民主程序;对“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评估。
2.个别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办部门牵头,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严格提议程序。“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事项工作目标和具体方案,经开发区管委会委务会、专题会或各园区党委会、直属国有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等会议讨论研究后,提出议题建议,由开发区党工部或综合办公室汇总审核,按程序提交开发区党工委会议研究。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决策准备。与“三重一大”事项相关的材料以及会议通知等(讨论干部的议题和需要保密的相关资料除外),应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紧急情况除外)。
(二)集体决策
1.明确决策形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作出的决定,应及时按程序在相关会议上通报。参会人数应达到开发区党工委会议规定要求方可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会议上,严格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开发区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充分发表意见,不受分工的局限,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同志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需表决的事项,应提请会议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记录包括决策事项、参会人员意见和理由、表决形式、决策结果、决策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纪要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5.组织列席旁听。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及获得旁听资格的旁听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决策公布
凡经会议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决策内容、依据、过程和结果,应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公开。
四、决策执行
开发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以纪要形式下发执行,党工委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园区、部门和直属国有公司应当根据职责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工作。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园区、部门和直属国有公司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五、监督检查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开发区党工委统一领导,相关园区、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园区财政部门应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执行情况,列入财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专项监督。监督检查结果应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后,与项目资料一并存档备查。开发区纪检监察工委和各园区纪委承担“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的日常监督工作,坚持依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检查。开发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落实情况及时向开发区党工委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六、责任追究
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不执行、部分执行、变相执行或推诿执行的,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对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失误、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党的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责问责。
七、其他
各园区、开发区直属国有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对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要报开发区党工委备案。
附件2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委务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和决策行为,促进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透明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议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 管委会委务会议(以下简称“委务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
第四条 委务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召集,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各园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直属国有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工委书记、党工委工作部部长等参加会议,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五条 委务会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习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重要指示,结合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审议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经济发展计划。
(三)对开发区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作出建议,提出具体落实措施。
(四)讨论分析经济运行形势,研究制订促进开发区经济发展的措施。
(五)听取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和直属国有公司的工作汇报并作出决策,研究部署重点工作。
(六)审议开发区及各园区、直属国有公司的财政预(决)算、重大项目引进、重大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制定或调整事项。
(七)审议重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列入国家、省、市年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家一段时期内政策性重点建设项目。
2.拟建总投资规模5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类项目。
3.设立年可实现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商贸流通项目。
4.使用园区(直属国有公司)财政资金(包括中央及省市级预算内资金、政府专项债、贷款贴息等国有资金)总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类(道路交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等)、社会民生类(土地出让、征地拆迁、人员安置、生态修复及治理、教育、文化体育、商贸、旅游、安全等)项目。
5.使用园区(直属国有公司)财政资金1000万元以上盘活资产(含兼并重组)类项目。
6.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类项目。
7.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设立基金等2亿元以上融资类事项,其他须出具股东会(开发区管委会)决议的融资类事项。
8.对外投资、参股、担保、拆借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事项。
9.各园区、直属国有公司100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支出使用事项(列财政预算审批后的资金除外)。
10.开发区1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事项。
11.其他应由开发区管委会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和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会议时间。委务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议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或增加。遇有重大事项,议题提出部门与主管领导沟通后,经请示管委会主任同意可随机召开。
第七条 会议准备。
拟提请委务会议组织学习贯彻落实的议题,由议题提出部门征求管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意见,经同意后方可上会传达学习,并将初步讨论形成共识的贯彻落实措施提请会议审议。
拟提请委务会议审议的议题,会前应经过充分酝酿、沟通协商,形成基本共识,并附相关部门的决策建议,经管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提请会议审议。否则,不得提请会议审议。
拟提请委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应整理形成书面材料,材料应主题明确、要点突出、言简意赅,明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者方案。经园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直属国有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要求份数报送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第八条 会议程序。委务会议研究决定有关事项时,按下列程序进行:由提出议题的园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直属国有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就议题事项作简明扼要说明;与会者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管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根据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意见,提出初步议案或决议,与会人员进行表决;管委会主任作出最终会议决定。
第九条 委务会议研究决定有关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并经参加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第十条 会议承办。委务会议由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承办。包括:会议通知、准备相关会议设备和文字材料、会议记录与归档、会议纪要起草与会签等。委务会纪要由管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签发。
第四章 议事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参加会议。委务会议原则上由各园区、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国有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一般不得让副职代替。未经准许,不得带工作人员列席会议;确需列席会议的,须经管委会主任同意。
第十二条 会议召集人应把握议题中心,充分发扬民主,适时决策,提高议事效率。汇报人的发言应言简意赅,重点突出;有关人员补充发言,只补充新内容;无异议的,可表态赞同或反对,不作重复发言。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和作出的决定事项,应严格保密;未经准许擅自公开或泄露会议有关内容的,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各园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直属国有公司应认真执行委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并将办理及执行情况在下一次委务会上进行汇报。管委会综合办公室负责逐项督查落实会议决定,定期通报落实情况。督查落实应形成督查报告,作为管委会年终综合考核有关部门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专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决策行为,促进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透明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议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 专题会议是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专题研究和决策分管的园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和直属国有公司相关事项的工作会议,以下简称“专题会议”。
第四条 专题会议由议题所涉事项的管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相关管委会领导出席,相关园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直属国有公司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专题会议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基础上,由主持会议的管委会领导汇总意见,并做出明确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专题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一)根据授权,研究贯彻落实党工委会议和委务会议决议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根据授权,对提请党工委会议或委务会议研究决策的专题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倾向性意见。
(三)对园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直属国有公司提请研究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
(四)研究协调重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项目用地、融资安排、债务化解、国有资产监管、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具体专项工作。
(五)协调处理需要多个部门配合完成的事项。
(六)其它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与会务组织
第七条 园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直属国有公司提请召开专题会议,须事先向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汇报。对临时安排而需要多个管委会领导参加的会议,由分管副主任与其他管委会领导就议题内容进行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讨论。
第八条 凡提交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相关园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直属国有公司应在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供简明扼要的会议材料,内容包括:背景情况、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等。对于涉及多个园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直属国有公司的议题,牵头园区或部门须与相关园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直属国有公司提前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解决问题的预案,形成一致或倾向性意见后提交会议研究。
提请专题会议研究的会议材料要求与委务会议相同。
第九条 凡园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直属国有公司提请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开发区管委会归口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承办,包括:会议通知、准备相关会议设备和文字材料、会议记录与归档、会议纪要起草与会签等。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专题会议应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 专题会议议事程序一般为:先由提出议题的园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直属国有公司负责人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需要时可由相关园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直属国有公司负责人作补充说明;然后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主持会议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汇总与会成员意见后,作出明确决定。
第十二条 管委会综合办公室负责对会议研究确定事项逐项督查落实,定期通报落实情况。督查落实要形成督查报告,作为管委会年终综合考核有关部门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