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
为深入推进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做好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春季开复工工作,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春季开复工检查的通知》(青建工〔2021〕92号)的要求,现就开发区管委会开展2021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春季开复工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园区行政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各园区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抽查的方式进行。各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100%检查,开发区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园区在建工程抽查率不低于30%。
三、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
各园区建设主管部门是否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整治方案、建立工作制度、成立工作专班、细化分解任务。是否对专项整治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市场行为检查
1.违法建设情况。重点检查未依法办理立项手续、违法占地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无资质设计、施工、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等情形。
2.结合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依法查处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落实情况。
3.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管理人员配置及到岗履职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安全生产措施费是否按规定拨付、提取、使用并建立台账。
(三)质量检查
冬季施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对混凝土构配件、砌体是否受冻、强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进行检测。施工现场是否存在违规使用32.5强度水泥情况。
(四)安全检查
1.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教育责任落实情况。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安全风险隐患点管理台账。
2.危大工程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和验收等是否符合要求。深基坑工程必须进行专项设计,应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起重机械设备是否办理登记备案、保养维护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是否做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监理人员是否现场监督,是否存在违反规程转塔,不按规定固定、留存安拆过程影像资料记录的情况。
4.施工现场消防设施配置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材料存放和使用是否满足要求。施工现场临时板房是否违规采用聚氨脂泡沫等易燃材料作为芯材。
5.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围挡、场地道路硬化、现场裸露土地覆盖、安装车辆冲洗设施等是否符合“十个100%”的要求。
6.建筑施工企业“三个一”安全教育管理(每天早晨不少于10分钟组织一次工人安全教育,每周一组织工人开展一次自我检视,每月第一天组织管理人员报告一次安全责任履职情况)和“一会三卡”制度(安全生产班前会、安全检查提示卡、危险源点警示卡、应急处置信息卡)落实情况。
7.临边洞口防护和防护用具佩戴使用情况。是否在施工作业区内违规设置办公、生活区。
8.是否存在将壁厚不达标钢管等不合格构配件用于高支模、脚手架等工程中的情形。
(五)建筑工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及银行代发工资情况。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情况;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按照合同约定转入专用账户,施工企业是否通过合作银行按月足额代付农民工工资;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落实情况,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化考勤工作落实情况,考勤设备安装使用情况和考勤数据上传情况。
(六)疫情防控措施检查。是否成立项目疫情防控小组、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并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七)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是否全面落实建筑施工职业健康工作责任,积极推动建筑施工职业病危害科学防治,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职业病防治管理。是否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0〕215号)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园区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春季开复工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结合本区域内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全面部署,责任到人,督促参建各方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二)落实责任,开展自查。各项目参建单位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格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对所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各项隐患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要求落实整改,形成书面检查记录留档备查。
(三)强化监督,严肃问责。各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责令整改并跟踪落实,对不能保证施工安全和疫情防控要求的要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及时消除施工安全隐患和疫情防控漏点。对组织领导不得力、自查自改不到位、隐患及漏点整治不彻底的单位及人员,采用通报批评、约谈曝光、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方式严肃追究责任。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