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各局办、派驻机构、直属公司,园区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现就甘河(甘河工业园区段)及教场河(甘河工业园区段)管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甘河(甘河工业园区段):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甘河滩镇上营村始至甘河滩镇坡西桥有堤防的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甘河工业园区聚鑫物流至甘河工业园区东区拦隆坝段有堤防的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得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教场河(甘河工业园区段):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甘河镇大才乡大才村口至甘河工业园区西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段有堤防的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2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在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三、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线、缆线等建筑及设施,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在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未经科学论证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流;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及时贸易等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 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6日